“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流转规则的法教义学分析*
2021-11-29吴昭军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吴 昭 军
(中国农业大学1.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2.中国土地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北京100193)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土地承包法》与《民法典》相继肯认并表达了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承包地上的权利结构获得重塑,进入“两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三权”并存的阶段。农地“三权分置”指向的标的物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以下简称“承包地”①承包具有两种方式: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在广义上,通过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地”也可被称为“承包地”。本文采狭义的“承包地”概念,指家庭承包的土地。),但是在政策入法过程中产生了体系效应: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原法中的“四荒地”上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换并纳入到了土地经营权概念之中。“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成为承包地“三权分置”的体系产物,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这种体系化存在不彻底性。不论是“四荒地”土地经营权(即土地所有权直接派生的土地经营权)还是承包地土地经营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的土地经营权),均是市场化的土地利用权利,本应在土地经营权体系化构建的同时,设置专章将二者一同规定,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最终沿采“第二章家庭承包”和“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二分的章节体例,在结构上割裂了两类土地经营权。体系效应与结构割裂双向反力造成“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流转规则的解释与适用困难,即其是否与承包地土地经营权适用相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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