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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合治:国家治理现代化路径的反思与重塑*

2021-11-29彭凤莲陈宏建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律国家

彭凤莲,陈宏建

(安徽师范大学1.法学院;2.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芜湖241002;3.阜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阜阳236032)

治理在中国并不是一个新词,然而,将治理与现代性相联系则是晚近的事。20世纪90年代起,治理一词被西方政治学家赋予了现代性的进步意义,成为刻画国家治理新型范式图景的重要语词。[1]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治理模式,世界上整体存在着两种典型的治理模式——法治与德治。“治理模式是依据已有的治理体系通向治理能力的桥梁,治理模式的优劣直接决定治理能力的高低与强弱,此种意义上,治理模式属于方法论或手段问题。”[2]当下中国的治理目标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即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3]91法治与德治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需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系统阐述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问题,强调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通过德法合治达至善治。

一、两种典型的国家治理模式:德治中心主义与法治中心主义

我们今天讨论国家治理模式必须要有世界思维和历史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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