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平台跨市场竞争损害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2021-11-29梁博文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梁博文
(四川大学 法学院, 成都 610207)
伴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蓬勃发展,国内外涌现出一批极具代表性的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其借助信息通信技术与数字数据技术,将工业经济下的各类产业的生产商、供应商同终端用户紧密连接起来,逐步使互联网服务不再限于虚拟领域,转而延伸至实体经济领域并高度聚集化,并通过不断外部接入,最终形成对各行业竞争颇具影响、辐射面广、结构性强的一体化生态竞争系统。但是,强大的网络效应与集中的市场力量极大提升了平台竞争者滥用市场力量的风险,对反垄断规制带来了新的挑战。2017年,谷歌购物案将超级平台跨市场竞争损害问题带入公众视野,谷歌在并未拥有“比较购物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下,将自身在搜索服务市场中强大的市场力量传导至另一市场并滥用,最终损害竞争,欧盟委员会对此开出24.2亿欧元的天价罚单。自此,如何规制超级平台跨市场竞争损害问题成为各国反垄断理论与实务界的焦点。
一、超级平台概述
(一)超级平台概念阐述
在平台经济学的定义中,平台被认为本质上是一种交易空间或者场所,可以存在于现实世界,也可以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1]。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的功能逐渐定型物化,此时我们开始将其称为“平台”,它引导或者促成双方或多方客户之间的交易,并且通过收取恰当的费用而努力吸引交易各方适用该空间或场所,最终实现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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