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困境纾解
2021-11-29刘洪波何莉苹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刘洪波,何莉苹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 610041)
一、问题之提出: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背景和价值
非法证据排除历来是关乎公平与正义的重要问题。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将非法证据排除确定为重要改革任务以来,2016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三部意见》)、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高三部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制度层面不断发展和进步。其中,一个重要的发展是探索建立了重大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为实现对非法证据“早发现、早应对、早排除”,强化并落实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中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职权,一定程度补足了公安机关作为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主体的制度短板,是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重要发展。随后各地检察机关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为主体进行了积极探索,为制度实施以及进一步完善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2020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三机关意见》)的出台,从制度层面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实践探索中的部分争议,明确了调查核实主体、程序以及效力等问题,使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更具有操作性,也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实施确立了明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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