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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规范解释论

2021-11-29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规范

聂 圣

(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9)

一、背景与问题

保理业务作为应收账款融资的重要类型,具有成本低、逆周期的特点,广泛运用于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中,不仅是重要的贸易融资结算方式,也是新兴的债权融资模式[1]182。我国保理业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提升国际贸易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公布的2018年统计数据和我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2019年发布的《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2018)》分析,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保理业务量最大的国家,保理业务总量高达4115.73亿欧元,占亚洲地区总量的62%,占世界保理业务总量的20.3%;同时,我国的保理业务对GDP的渗透率约为3.48%,低于3.84%的世界平均渗透率,昭示着我国保理业务量仍然存在巨大发展空间(1)。诚如学者所言,保理的实践重要性,催生出特别立法的呼声[2]31。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保理合同在权利义务设置、对外效力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应当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保理合同。由是,“保理合同”被列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 ,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审议。最终,保理合同在没有合同法规范基础的情况下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成为合同编新增的典型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六章“保理合同”总共有9个条文,分别规定了保理合同的定义(第七百六十一条)、合同的一般条款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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