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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时代上市公司表决权征集制度研究

2021-11-29何林峰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制度

何林峰

(西北政法大学 研究生院,西安 710061)

一、问题的提出

当今社会,公司已成为全球经济活动中最具影响力的组织体。其中又以上市公司最为典型,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获取大量资金,不断扩大其生产经营规模与业务范围,并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将影响力渗透至世界各个角落。但所谓“物极必反”,上市公司规模极速膨胀、股份高度分散,致使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长期缺位,大股东或者董事、经理实际控制公司。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主要原因在于中小股东不仅在客观上面临着“集体行动的困境”,而且在主观上的“理性冷漠”也抑制其参与公司决策与管控的积极性。为克服上述障碍,激励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美国在20世纪创设了表决权征集制度。表决权征集,具体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或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行为[1]。表决权征集制度是美国对“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一次修正,使得中小股东可以集聚股权实质性地影响公司决策结果,有效约束公司管理层的滥权行为。

20世纪90年代,国务院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12号)中首次引入表决权征集制度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先后制定了大量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予以细化(1)具体包括:《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第5条、《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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