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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金融业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
——以大型科技公司介入金融业为切入点

2021-11-29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金融科技

张 明

(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3)

一、问题的提出:科技巨头抑或数据寡头

人类历史是数据处理的过程。[1]当前,以互联网、人工智能为驱动的数字革命正在逐渐取代过去以蒸汽机和电力为驱动的工业革命,并给社会带来了日益深刻的影响。数据俨然成为当今社会全新的“流行语”。[2]在金融领域,科技赋能于传统金融体系,使得传统金融行业发生质的改变。未来金融的竞争力不再是牌照、网点或规模,而将从科技中爆发。[3]受此影响,作为驱动金融科技化发展之新兴生产要素和核心动力的数据开始逐渐成为金融生态中最宝贵的战略性资源。大型科技公司(BigTech)涉足金融业即是数据、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的产物。阿里巴巴的蚂蚁金服、腾讯的财付通以及电信公司沃达丰的M-Pesa支付等无不是这一现象的现实典例。可以说,大型科技公司利用既有的技术平台介入金融服务行业是近年来金融与科技最引人注目的发展之一。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的定义,在金融视域下,大型科技公司是指具有广泛建立的客户网络并使用其平台来促进金融服务的大型技术公司。[4]1有别于当前广受学界讨论的金融科技(FinTech)抑或金融科技公司的概念,大型科技公司仅将金融服务作为其广泛业务活动的组成部分,而金融科技公司的成立则主要是为了从事金融服务。

大型科技公司对金融行业的介入推动着金融业的深刻变革。既有资料统计显示,相比发达经济体,大型科技公司对金融行业的介入在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中通常更为迅速和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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