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行为的性质辨析、司法检视与法治完善
2021-11-29郑琳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船舶
郑 琳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一、引 言
船舶登记,关乎一个国家的航运经济与政策。为了发挥船舶登记对于船队运输的保障作用,彰显海运大国、交通强国的风范,船舶登记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与规范化就显得尤为重要。早在1994年,我国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以引导与规范船舶登记工作。(1)在《船舶登记条例》出台前,当时的交通部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先后出台了《船舶登记章程》(196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1986年),但是真正以法规形式颁布、产生法律效力的则是1994年的《船舶登记条例》,因此本文主要以《船舶登记条例》为讨论的出发点。2004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对于《船舶登记条例》中的相关法律概念做了行政解释。2014年,《船舶登记条例》经过一次小幅度的修正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为了进一步细化登记流程,2015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颁布了《船舶登记工作规程》。2016年,为了克服《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过于原则与《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法律效力过低的两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进一步完善了船舶登记法规体系。[1]
梳理我国船舶登记的规范创制历程可以发现,船舶登记的法规体系已经建立。然而,无论是《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细化,还是《船舶登记办法》的衔接与具体化,始终是对于《船舶登记条例》较小幅度的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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