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重复起诉的认定
2021-11-28刘杨
魅力中国 2021年40期
关键词:标的
刘杨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海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6)
目前案多人少是我国法院面临的一大问题,其中部分案件系重复起诉,即当事人在前诉处于诉讼过程或已有裁判结果的情况下,再次向法院起诉。这样做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压力,而且可能出现两诉的裁判结果冲突,有损司法公信力。虽然《民诉法解释》第247 条正式明确了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但条文规定较为简单,诉讼标的理论不统一,实务中的情形繁杂多样,因此认定重复起诉的具体操作上存在着适用不足,需要予以完善。
一、重复起诉的含义
研究重复起诉的含义先从其字面意思入手,重复即相同的事情再一次做,也就是相同的诉求要求法院两次审判,此时诉权就会被滥用。2015 年《民诉法解释》第247 条首次将禁止重复起诉的行为确定于条文中,但有关其含义却没有统一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观点:一是以重复起诉的字面含义为角度,即对于同一事实的案件,当事人两次诉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不限于同一法院)。若前诉未完结,对于后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因为这种行为既加重了当事人应诉的负担,又使法院的审理增加多余的诉讼过程。二是以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为角度,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类。前者以诉讼标的同一来认定重复起诉,该学说为限制说;后者不限定于诉讼标的同一,当两诉的主要争议焦点一致时,做出的判决也可能相抵触,为避免此结果出现,法院应将前后两诉合并审理。……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