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的深层困境*
——基于法律与宗教关系的视角
2021-11-28徐步华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徐步华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2)
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一场持续辩论的主题。与早期神学试图将宗教或上帝作为法律的基础(法律的合法性来源于宗教或上帝)不同,现代辩论的参与者几乎没有人主张一种神学或宗教的法律合法性。法律学者和哲学家们似乎都有一种现代共识,即世界已经 “祛魅” 了。世界不能再在整全性的①本文中 “整全的或整全性的” 对应于英文comprehensive一词。国内学者对罗尔斯comprehensive doctrines有整全性学说、全整论说、完备性学说等不同译法,笔者倾向于整全性学说这一译法。所谓整全性学说即 “一个涵盖所有公认的价值和美德的相当精确阐述的思想方案” 。参见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p.175.宗教或形而上学的世界观下被视为一个完整、有意义的整体,法律也不能再以其宗教或形而上学的基础而合法化。总之,当代共识假定了法律和宗教分离以及法律之世俗基础的现代范式。
哈贝马斯也投入这场辩论之中,甚至成为这场辩论的中心。然而,目前关于哈贝马斯这方面的研究分别在法律和宗教两个相互分离的领域中进行,前者以法律商谈理论和程序主义法律观为中心,[1-5]后者则聚焦于哈贝马斯宗教观的相关观点的分析评述,[6]而鲜有将二者结合起来的研究。[7-8]鉴于此,本文从法律和宗教关系的视角出发,梳理分析哈贝马斯对现代法律的合法化危机和合法性证成的理论阐述,反思其法律商谈理论在 “后传统” 法律合法化论证方面存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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