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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之否定
——以权利外观理论为基础⋆

2021-11-28董惠江王梦薇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董惠江,王梦薇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00)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在降低公司设立成本、激发企业经营活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引发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认缴制度改革的初衷,是为了转变政府职能、放松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市场主体的发展。但现行制度下,认缴制相关法律条文欠缺,股东出资期限利益范围界定尚不明确,缓和出资义务造成了主体之间利益失衡。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规定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但破产清算程序存在启动成本高、对企业主体经营破坏大、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等不利因素,全部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加以应对,势必对企业的发展产生打击,也不符合“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的法律修订目的。

理论界与实务界探索引入成本更低的解决机制,如扩张解释未出资或瑕疵出资法律条文、类推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执行中追加出资期限未届至股东为被执行人、增设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条款等,但都缺乏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平衡存在争议。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范围如何界定?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如何平衡?出资期限在公司章程、年度报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登记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股东通过内部决议延长出资期限的,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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