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远程医疗的侵权责任承担*
2021-11-28熊静文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熊静文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37)
一、引 论
关于全体社会成员公平、普遍地享有优质医疗服务,一个很大的障碍在于医疗行为的提供者和接受者往往必须于同一时间出现在同一地点。远程医疗借助电子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等远程通信设备突破了这一限制,极大地提高了稀缺医疗资源的可及性,成为传统“面对面”医疗的重要补充。新冠疫情暴发期间,在减少病员流动、避免交叉感染、提升治疗效果等方面,远程医疗更是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由于通常涉及多方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参与,当发生患者损害后,由哪一主体承担侵权责任,这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尚不明晰。这既不利于对患者切身利益的保护,也影响了远程医疗应用的推广。因此,有必要厘清远程医疗损害纠纷中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从而移除各方疑虑。
我国远程医疗实践开展已有30 余年,针对相关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学界与实务界并非完全没有关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编纂讨论,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再到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都有对远程医疗侵权责任承担规则的积极探索,但是彼此观点各异甚至相互对立。在《民法典》编纂讨论过程中,参与侵权责任编起草的专家学者曾经尝试将远程医疗侵权责任承担规则纳入,将条款拟为“作为邀请方的医疗机构,对远程医疗活动产生的患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受邀请方的医疗机构仅提供咨询意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属于共同医疗行为的除外”,并指出,由于远程医疗中具体实施诊疗行为的仍然是近端的邀请方医生,因此原则上由邀请方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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