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逻辑的刑法文本观*
2021-11-28刘远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刘 远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0023)
所谓刑法文本,是指刑法的语言文字形态,即刑法的制定法形态,亦即刑法条文的总体。①刑法典与特别刑法之分以及在特别刑法的范围内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之分,均具有很强的刑法文本意义。刑法典是典范的刑法文本,单行刑法有独立文本,而附属刑法没有独立文本。在刑法典总则的统摄下,刑法典和特别刑法共同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条所称的“本法”。刑事司法文件并不是刑法文本,它只是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文本处理司法事务所形成的政策性文本;刑事司法文书更不是刑法文本,它只是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文本处理案件所形成的涵摄性文本。在刑法的实证化过程中,刑法文本变得日益专门化、能动化、系统化,以致于很长时间里,在人们的观念中刑法文本就是刑法。因此,系统阐述刑法,自然应当以刑法文本为起点①根据庞德论述,自古典罗马法律专家以来,法学家和律师就把那套以律令、技术和既成理想为构成要素的裁决指南或裁决理据称为“法”。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的50年里,法学家对于法的概念增加了“法秩序”“司法过程和行政过程”“官方行为”等含义。但是,如果说哪种含义具有优先性的话,则非前述“裁决指南或裁决理据”这一含义莫属。。[1]358-359但是,刑法的实证化并不必然导致文本主义的刑法观。刑法文本就是刑法吗?特别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在审判中心化和庭审实质化的司法改革时期,究竟应该怎样理解刑法文本?……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