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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下划的阻滞因素及其化解:基于微观主体的分析

2021-11-28侯志峰柴宗倩兰州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品牌研究 2021年31期

文/侯志峰 柴宗倩(兰州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一、引言

分税制的实施使得地方的财政收入呈现较为明显的下滑,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返还对巩固地方利益、促进地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作用较为有限。为缓解上述情况,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以缓解地方捉襟见肘的状况,其中就包括近几年热议的消费税下划地方之改革。我国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特殊消费税,其征收过程包括批发和零售,旨在改变生产者、消费者的行为模式,与地方经济发展存在着高度关联性,是充盈地方财政收入的有效手段。2019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减税降费后调整央地收入划分的文件,提出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中,除对已有下划税目作了相关规定外,并未增加适宜下划地方之税目,如高污染、高消费等税目的更迭,高档服务的差别税率征税等。2020年5月,国务院再次下发文件提及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问题,凸显消费税改革箭在弦上,然而实践中的消费税下划推进较缓,本文从地方政府、企业、消费者三个微观主体分析消费税下划政策的阻滞因素,并提出具体策略。

二、文献综述

中央税属性的消费税自1994年出台以来,经过征收范围、税率结构等方面的多次改革,成为中央政府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消费的重要税种。与增值税的“中性税”特性不同,消费税不仅被赋予财政收入筹集的功能,还承担了引导消费、保护资源环境、调整收入分配等重要作用(罗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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