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土地规划制度的权力结构探索
2021-11-27温喜棉
魅力中国 2021年27期
关键词:规划
温喜棉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徽 绩溪 245300)
前言
土地规划是一种较为宏观的土地资源管理方式,在我国有着较为悠久的发展历史,我国一直以来也十分重视土地规划工作,在法律层面,我国早在《土地管理法》中就对规划一词做出多次解释,并专门设置章节用于讲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本文则基于现有土地规划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国已有的政策文件,对土地规划制定权展开研究。
一、土地规划制定权设置模式及其制度假设
(一)制定权设置模式
事实上,对于土地规划问题,《土地管理法》曾指出,作为地方政府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应对土地资源问题,有效保护我国国土资源,避免出现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这也就从法律层面上将土地资源保护主体设置为“各级人民政府”。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后续条款并没有对土地规划主体、参与主体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制。
政府主导的土地规划权,直接淡化了人大在土地规划中的角色。而在《土地管理法》25 条也对各级人民政府实际工作情况做出规定,为了强化工作效能,促使各项工作都能够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规划直接列入工作计划中,并将工作执行情况直接报告给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需要注意的是,这是在《土地管理法》中首次且唯一一次出现了“人民代表大会”,而此处所指的是人民代表大会也并不是用于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容单单用于所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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