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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基于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21-11-27商艳伟

魅力中国 2021年52期
关键词:隐私权公民法律

商艳伟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前言

当前的法律对隐私权保护力度不强。网络世界具有匿名性、复杂性、跨国性等特点,这就使责任主体难以确认,取证困难。立案后受害者补偿损失存在多困难,量刑和处罚不高,犯罪分子容易肆无忌惮。个人信息买卖成为当前网络犯罪的主要方式。法律对其限制相对较小,犯罪成本较低。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对于现实的限制存在一定问题。信息获取使用过程中无法形成系统化、专门化的法律。法律条款对信息保护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个人信息在监督利用获取方面规则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的难题。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受侵犯的主要表现

(一)利用个人数据实现商业价值

大数据时代,数据是一切事物的核心,在数据大规模增值的过程中,每个人的数据都关乎到个人的基本生活方式,通过数据关联性分析能够对个人进行全方位的识别。在电脑数据相通的过程中,数据被准确的捕捉,隐私权越来越难以保护。隐私数据不仅是我们个人自有的资源,更是存在价值化的特点。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价值至关重要,企业商家都要通过个人的喜好来分析受众群体的需求,那么,我们的个人隐私数据被广泛的应用,数据公司挖掘出来以后卖给企业,这些数据包含的内容较多,购物卡记录、社交分享及定位等。在数据技术向前推进的过程中,很多零售业和制造业都采用数据分析方法进行资源整合,那么,大数据时代,数据具有的商业价值是一些公司侵权的主要方式。数据整合以后人们的足迹得到了确认,相关数据为客户选择了参考信息。大数据方便了商业发展和个人生活,但是,大数据最常使用的数据侵占性也形成了一定的威胁。用户关系网非常清晰,这些虚拟的网络社交软件向人们大量发出数据,这些数据被商家价值化。有些数据我们认为毫无用处的,但是,在商家手里会变成一个锋利的机器。

(二)个人隐私被过度消费

数据时代的到来,个性化服务相对较多,我们在享受大数据优势的同时,也在牺牲着自己的隐私。在社交发表的言论、照片、视频等,网络运营商就可以进行资源匹配,人们体验到了个性化的授权,但是,应用这些软件以后,这些数据收集的机会会增大,个人信息泄露更加准确,人们的一举一动都仿佛暴露在镜头下面,这些数据真真切切的被利用。浏览、资讯、电影、网上购物这些我们喜爱关注的东西都会映入眼帘。精准的市场营销是一种大数据服务,但是,个性化服务提供了帮助消费隐私获得巨大利益的机会,隐私成为新时代商业发展的主要目标。

(三)侵犯手段具有隐匿性

大数据的突出魅力就是数据的关联性较强,难以察觉。这些数据看似毫无联系,但是又息息相关。在大数据时代透明体似乎真的存在,时间、地点、方式,直接间接泄露了隐私。在大数据时代不仅是明星的隐私会暴露出来,个人的隐私也会暴露出来,人们通过大数据的点点滴滴结合了分析定位,观察推理,隐私泄露就悄无声息的存在,这些数据是多种数据关联之后的结果,计算机专家能够准确的查阅相关数据,数据被分析、被应用,人们在不知不觉中就泄露了自己的秘密

二、隐私权在我国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一)隐私权保护立法方面缺乏系统性建设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相关法律建设存在分散的问题,没有针对于系统的问题建立法律保护。隐私权保护缺少专门的法律规范,在操作过程中缺少法律依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中,宪法及部分法律中关于隐私权的保护采用了间接保护、概括保护的方式。宪法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陷,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除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有关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对隐私进行检查,这种规定对公民隐私权具有保护作用。隐私权是我国公民的重要权利,新闻、广播、电视、出版、医疗卫生、社会治安等方面对隐私权的保护有了明确的规定。例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家保护个人储蓄存款,实行储密保护的原则,实体法、程序法对公民的保护有一定的规范,但是,在公开审判的原则中,个人隐私案件一般采用不公开审理方式。这些方式充分证明国家关于隐私权的保护立法方面有明确的规定。

(二)隐私权保护条款不具体

大数据时代,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数据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智能化的系统,但同时数据安全问题也日渐备受关注。在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频繁出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受侵犯是法律方面的要求,也是人们心底的要求。在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保护要立足于当前的环境,也要创新多种管理方法,从法律角度和管理角度真正实现数据安全保护的常态化建设。

大数据时代侵权的主体更加多元化,网络用户、网络运营服务在信息收集,社会监控等方面技术升级,造成侵犯时,官方部门不能成为追责对象。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划分不详细,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往往存在着特殊情况。隐私权判断时根据现实情况划分,这些保护方式都没有真正从大数据背景下入手,隐私权的保护缺乏针对性。

(三)隐私权救济不充分

大数据与个人信息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数据资源日益多样化增长的过程中,大数据占据了重要地位。在人们的生活中,运用大数据的空间非常多,手机、电脑、公共摄像头、票务平台等,每个人的信息都会成为被动的提供者。企业如果是利用软件来秘密采集信息,人们的信息就会公之于众。智能手机日益普及,人们的个人生活会在各个网站出现,账户信息、身份信息、位置信息等会随时被监视和追踪。隐私权救济在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律法规在大数据网络隐私方面法律保护则无法达到一定要求。救济制度不健全,救济制度单一,侵犯权利以后物质方面的影响和精神方面的影响都同时存在,但是,在大数据时代关于适当的救助在赔偿标准方面缺乏细致性的规定。

三、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建设与完善

(一)构建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系统

科技发展总是有利有弊,大数据在促进经济社会向前进步的过程中,对隐私权产生了威胁。在大数据时代,大规模的数据应用和云计算发展让直接采集公民信息变得更加便捷。出行、保险、消费、医疗等方面的信息被瞬间收集,大量公民信息的收集过程中就会存在着安全管理的风险。存储安全管理容易被黑客攻击,对公民的财产尊严造成巨大损失。公民的隐私信息面临着随时被泄露和非法使用的风险。账户、金融、爱好、社交网络、购物信息等存储于手机电脑中,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人们的一举一动被后台监视,通过对这些数据分析很容易分析出个人信息,个人生活的状态,隐私权极易受到侵犯。国家法律具有统一性,在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保护要注重系统性发展。互联网发展的大数据时代,在发展过程中要注意网络隐私权的问题,那么,隐私权的保护应当根据环境进行调整。实践中要完善法律体系相关规定,根据环境的变化明确立法的内容。例如侵权责任法需要结合时代发展的要求进行更改和完善。法律保护的规定和构建隐私权的保护体系要以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情况为主,立足于现实来强化法律保护的协调性。

(二)明确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围

我国个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分散在多个法律中,每个法律中的内容都具有不确定性,没有明确隐私权保护范围,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就会遇到各种问题,如果一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能够解释现实问题,就具有重要的价值。但是,在我国当前的隐私权保护内容分散在不同的法律中,这就导致受理案件存在一定歧义。明确隐私权的保护内容至关重要,在大数据时代,隐私权有了新的变化,隐私权保护也要呈现出数据化发展的要求,充分考虑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例如个人生活的权利,个人社会情报的权利,个人通信的权利等。实践中,公民的信息权是否能够被支配,知情权是否能够被了解,浏览器是否能够获得保护,反映了个人隐私权、请求权、赔偿权这些内容。将这些内容纳入到保护的范围内,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公民的权利。应该将隐私权条款细化,保护范围扩大。大数据时代里各项内容完善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需要法律建设保持长期性。

(三)完善追责制度和救济制度

追责救济制度的合理性决定了隐私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大数据时代隐私权通过不良行为被窃取,要想获得良好的救济就应该在完善追责方面下功夫。隐私泄露是数据化发展的结果,隐私泄露存在问题,追责的方法也要发生变化。大数据时代不能单纯以个人的要求为保障,而更应该以隐私权的保护为标准,让隐私权保护产生更大的威慑力,突出隐私权保护的根本性动力。

结语

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在互联网和智能化时代,数据信息呈爆发式增长,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数据为人们生活提供了良好的优势,但是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威胁。网络黑客产业链条给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是数字经济背景下需要关注的问题。个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需要立足于时代发展背景,更要进行方式方法上的创新。真正从隐私权保护实践上入手,在立法上结合时代背景,结合现实情况。隐私权保护在信息化时代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立法角度构建隐私权保护体系,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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