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司法裁判规则的思考
2021-11-27赵江
魅力中国 2021年52期
赵江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北京 102628)
期限利益指当事人因期限而享有的利益。债务人因期限而享有的利益通常表现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至前有权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于期限届至前履行。具体到股东出资期限问题,公司章程可以依法为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设定履行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至前享有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利益,简称为股东出资期限利益。2019 年11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6 条确认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应当获得保护,严格限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得股东内部的出资期限约定具有了很强外部效力。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平衡保护问题再一次成为关注焦点。本文拟此问题展开探讨。
一、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司法裁判规则内容
《纪要》第六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纪要》明确规定除例外情形外,债权人不得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主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出资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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