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督察与监委会监察权力关系勘定及协调
2021-11-27赵祖斌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赵祖斌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颁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由此进入实施阶段。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各级监委会和本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监委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专员与本级派驻或者派出到检察院的纪检组合署办公。根据《监察法》第12条,各级监委会可以向本级检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1]97。2018年底,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积极争取,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发布相关文件,同意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正式更名为检务督察局,这意味着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并未将检察院的内部监察部门转隶至监委会。2019年5月《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检务督察条例》)印发,新检务督察进一步制度化①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设立的检务督察委员会是纪检组(监察局)的内设机构,受纪检组(监察局)领导。2018年设立的检务督察不同于以往的检务督察,其取代了检察院监察,故称为新检务督察。以下本文未特别说明,提及的检务督察皆指新检务督察。。与此同时,各级检察院已正式启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派驻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正式进驻办公,自此形成了属于外部监督的派驻纪检监察组与作为内部监督的检务督察部门共同开展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格局②限于主题及论述方便,本文中的外部监督机构仅指监察委员会(派驻监察组),简称为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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