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财政资金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实践探究
2021-11-27吴阿兰延平区塔前镇会计服务中心
品牌研究 2021年35期
文/吴阿兰(延平区塔前镇会计服务中心)
根据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所谓企业财政资金,指的是经国家政府部门以及地方政府部门财政管理单位进行审批的,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中取得的,专项用于政策性建设的资金。这部分资金需要纳入企业的运营资本当中去,严格区分于企业的经营资本[1]。在税收方面,企业财政性资金会受到政策性优惠的保护,可以独立区分,享受税务减免政策,可以在企业财务纳税总额中扣除财政性资金。在旧规定的基础上,新会计准则细化了企业财政性资金的处理方法,在处理分类财政资金方面更具实用性。本文就新会计准则下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实践进行研究分析,报告如下。
一、财政资金的分类
(1)国家投资,应视为股权,可计入并加入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权,借记银行分付款,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权。
(2)资金使用完毕后,要求归还本金,在会计处理原则中记为“负债”,计入贷款或其他应付款的处理。银行存款被视为借方,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被视为贷方。
(3)其他金融资金在会计处理原则中记为“损益”,以当期营业外收入代替原补贴收入,银行存款作为借项,营业外收入作为贷项。
此外,为了对“财政性资金”的内涵准确把握,应该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①所有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资金均属于财政性资金的范畴内,财政拨款并不是财政性资金的单一形式;②直接扣除和免税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增值税,其他税费的直接扣除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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