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完善
2021-11-27吴莹莹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品牌研究 2021年35期
文/吴莹莹(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
一、引言
在新的《证券法》修订出台等资本市场制度日益完善、中小股东的维权意识逐渐提升的同时,董事等高管的执业风险也随之增加,尤其在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证券集体诉讼案后更甚。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显示,不仅康美药业该上市公司及直接组织策划的高管被追究责任,其他董事等高管人员均须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其中独立董事的赔偿责任更是最高达10%[1]。这引得多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纷纷离职,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董事、高管发挥自身才干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实际上,为了兼顾激励优秀董事等人才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与实现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我国早在200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就正式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通过第三方的保险机构分散董事、高管的经营责任风险。然而,董事责任保险长期以来的市场投保率却不容乐观,远低于欧美等国家和地区。截止到2021年11月21日,东方财富Chioce数据不完全统计,已有154家上市公司发布了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计划,同比大幅增长53%,尽管增速较快,但整体的投保率仍较低[2]。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市场价值与功能的发挥受阻,除了该保险费率较高外,存在更深层次的法律原因。
二、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董事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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