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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不定期租赁合同”对居民住房保障的意义

2021-11-27赵海

魅力中国 2021年52期
关键词:城镇化法律发展

赵海

(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074)

一、“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百姓生活离不开衣食住行四个方面,“住”对我们的生活的意义可谓重大,而生活的多样性也造就了“住”的各种形态。例如:自行购买住房居住、承租公产房居住、承租私人所有房屋居住、借用房屋居住。当然我们本文探讨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探讨的主要内容涉及的是居住房屋或者经营用房等房屋租赁的问题。要探讨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个概念——不定期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定期租赁的法条包括: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及第七百三十条【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上述法条是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也是我们实际中解决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住房的保障问题,不仅关系了国计民生,更是影响的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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