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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形势分析

2021-11-26郑磊

西部资源 2021年1期
关键词:内蒙古自治区

郑磊

摘要:本文以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项目为研究对象,首先对2015年至2019年矿山地质环境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其次分析了矿山地质环境面临的形势,再次围绕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趋势展开分析,内容涉及政策解读、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方面最后总结了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取得的成果,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形势分析

1.前言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摸清内蒙古自治区每年度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从而掌握第一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数据及保证金返还与治理基金建立实施总体情况,还可以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趋势的预测,为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开展矿山环境综合整治、矿山生态环境修复与重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

2.历年矿山地质环境数据对比分析

通过2019年上报数据与2018年统计数据对比,从数据变化中得出一些变化因素(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参与上报矿山数量2019年度有所增加,因为包含了1117家无效矿权矿山企业,实际2019年度在期矿山企业(3137家)相比2018年度(3921家)有所减少。从矿山开采量方面(见图1)比较,同比2018年增长3%,相比2015年增长40%,其主要因素为2019年矿业经济回暖采出量较大。因此,2019年度矿山产量比往年采出量大。

2015年—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累计损毁面积由183521.76hm2上升至215313.42hm2(见图2),增加率为17.32%,平均增速为4.33%,呈平缓上升趋势,2019年受矿业经济回暖影响,数据偏大,年度累计损毁土地面积9033.40hm2。

累计治理面积由2015年度的52143hm2上升至2019年度的139795hm2,增长率为168%,呈快速上升趋势,受缴存基金制度的影響,矿山企业更加注重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和验收。全区矿山的累计治理面积与累计破坏面积比亦呈逐年增大趋势(见图3),由2015年度的28%增至2019年度的65%。

在固体废弃物累计积存量方面,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度(2787145.78万吨)同比2018年度(2043775.58万吨)增加了36%,主要因为内蒙古自治区是能源大省,其煤矿特别是大中型煤矿较多,开采方式大部分为露天开采。2019年度产量相比2018年增幅较大,剥离量较大,导致废石土累计积存量占总固体废弃物比较大,废石土堆积产生的占用损毁土地面积较大。而煤矸石堆积量增大,主要受矿产采出量影响,矿业采出量较大,且矿山未将煤矸石全面利用而形成暂时性堆积,见图4。

在矿坑排水量方面,2019年度矿坑排水量(17474.23万吨)同比2018年度矿坑排水量(15992.8万吨)有所增加,金属矿山废水综合利用逐年加大,大多数矿山产生的废水循环利用率较高。各级政府对矿山管理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选矿废水和洗煤水的排放管理相当严格。选矿废水和洗煤水除自然蒸发外,绝大多数被循环利用。

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面,2019年度随着矿山企业治理面积明显加大,治理效果明显(见图5)。从2015年起年度新增治理面积开始大于年度新增破坏面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整体呈不欠新账还旧账状态,趋势渐好。

综合统计分析,内蒙古自治区的矿山地质环境受到矿业经济影响,生产矿山的现状破坏面积总体呈平衡状态,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已得到了一定的控制,已初步形成了新账有效控制,旧账逐步归还的平衡状态。

3.矿山地质环境面临的形势分析

3.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制度、政策完善方面

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制度完善方面,由于2015年3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一是三年分期治理方案不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办法》规定的治理方式是在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后,还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三年分期治理方案,这样做既增加了企业负担,也增加了政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财政压力,不符合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二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与现行的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精神不符。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为了更严格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于2019年6月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第222号主席令)决定废除“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并于2019年10月30日由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废止后有关事宜的通知》以衔接废止后续相关工作的指导性意见,保证下一步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方面,随着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返还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建立工作的持续推进,2019年11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汇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此次出台的基金管理办法主要依据国家现行的各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护相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围绕基金的计提计算方法、基金的使用、基金的管理监督方面全面阐述了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规范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目前保证金转治理基金正处于调整期,部分矿山企业持观望态度,治理工作稍显滞后。在充分考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效果的前提下,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调动矿山企业治理恢复工作积极性,是当前需要解决的课题。

3.2部分小型矿山治理认识不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滞后,地质环境问题相对突出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种类多、分布广,决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分散,管理难度大,使矿业管理的相应法规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执行。部分小型矿山只产出、不投入的现状仍然存在。矿山责任人的地质环境治理意识淡薄,不能主动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没有做到边生产、边治理,导致这些矿山的地质环境问题相对突出。

3.3大规模、高强度露天开采是导致占用损毁土地资源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主要因素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开采以露天开采矿山为最大,露天开采矿山必然要剥离开采煤层的上覆岩层,并将剥离物另地堆放。因此,无论是剥离区还是堆放区都需要占用破坏大量土地资源,不仅改变了原有地形地貌,还对地貌景观造成了破坏。从2019年度动态监测上报数据来看,其中大部分为露天矿山开采的固体废弃物,占用损毁土地面积为65698.66hm2,占总损毁土地面积的31%。因此,大规模、高强度露天开采仍然是导致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和地貌景观地质环境问题的首要因素。

4.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趋势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各项制度的日益完善和治理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矿山地质环境状况逐步得到了改善。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的矿业大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高强度开发的客观需求仍然存在,同时解决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仍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全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随着各级政府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重视,矿山地质环境准入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今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将会减少。未来继续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开采手段不断改进,矿业“三废”的处理和废弃物回收与综合利用技术将不断提高,如无废、低废开采技术的推广试验与应用、采空区充填、煤矸石发电等。

全区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矿产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矿山开采规模和节约集约开发程度不断提高。通过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推进机制,督促采矿权人严格实行边开采、边治理,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今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将使矿区环境质量逐步好转。

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投入稳中有升,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渠道的多元化。对于新近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由矿山开发企业承担遭到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負责恢复治理。对于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主要由中央财政补助和自治区各级政府出资的方式完成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也可采取将治理后的土地使用权挂牌招标的方式吸收投资。

2018年5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下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关于暂停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2019年11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汇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内蒙古自治区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的任务。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和有法可依,同时确保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科学决策和贯彻落实“绿色矿山”提供强有力的科学技术支持。

非金属矿山点多面广,露天开采景观破坏严重。截至2019年底,内蒙古自治区现有非金属矿山2931个,占总矿山数的69%。非金属矿山多为露天开采,点多面广,其影响范围涉及城乡各地,有的位于城市周围或主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严重影响了当地景观,各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大管理力度,遵守先规划后开采的模式,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未来几年是内蒙古自治区矿业调整加快推进矿业生态文明建设的良机。当前,内蒙古自治区正处于矿业转型关键年进入重要调整期,去库存化、去产能化将主导转型走势,而且这种调整将为下一次矿业繁荣积聚内力。矿业的周期性调整符合矿业发展规律,特别像我国这样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中期的发展中国家,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依然强劲,因此矿业作为基础产业中的基础产业,发展的根基不会动摇。矿业行业机遇与挑战并存,应积极主动应对,优化矿业结构,增强矿山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抓住时机加快矿产资源整合和矿业行业整合步伐;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走绿色矿业之路。生态文明建设除了强调节约资源和降低污染物排放外,还包括优化资源结构、建设生态环境和提升矿产品竞争力等。

绿色发展将成为内蒙古自治区矿山企业的最基本要求。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坚持绿色发展,以资源节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始终是国土资源工作的主战场。

为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2017年5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三大建设目标:一是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二是探索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新途径;三是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新机制。届时,我国将树立千家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型绿色矿山典范,实施百个绿色勘查项目示范,建设多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新模式、新机制、新制度。依法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倾斜;从规划规模、年度计划指标、新增采矿用地取得、存量用地使用等方面,支持和保障绿色矿山企业和示范区转型发展和用地需求;从统筹中央地方财政资金安排、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税费减免政策等方面,加大对绿色矿山的支持等。

2019年,由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起草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行动方案》《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技术支撑工作方案(2020年~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办法》,编制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报告(2018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技术支撑(2019年度)设计书》,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矿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进程提出可行性方案;全区有182家矿山企业通过自治区级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完成2019年度59家绿色矿山遴选工作,并且最终有52家矿山企业经遴选进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2019年8月在准格尔旗召开了“全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现场会”,会议旨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央环保督查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加快推进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绿色矿山建设”;配合自然资源部矿保司完成2019年度10家绿色矿山的抽查工作;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档案,并开展野外资料的收集和绿色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做好绿色矿山的监督管理,深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机制改革,创建矿山地质环境绿色发展示范区,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

生态至上,绿色发展。近几年来,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及积极倡导推动下,内蒙古自治区矿业行业绿色发展明显提速,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深入人心,绿色发展底色日益亮丽,使内蒙古自治区矿业行业在全国的绿色发展大潮中闪亮出耀眼的光芒。

打造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加快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积极推进自治区级和盟市级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三级绿色矿山管理体制与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分地域、分规模、分矿种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和相关管理办法,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面推动全区绿色矿山建设。

绿色发展深入人心,积极打造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大力发展绿色矿业,以鄂尔多斯市能源、赤峰市有色金属资源、呼伦贝尔市能源相对富集、矿山分布相对集中、矿业秩序良好、管理创新能力强,绿色矿山建设有一定基础的地区为核心,打造3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引领和带动全区传统矿业的转型升级。2017年8月底编制完成《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全市到2020年绿色矿山建设目标。2018年底,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组织编制完成《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规划》与《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评估办法》,并于2019年1月由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汇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评估办法的通知》实施。凡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是否达到绿色矿山要依据绿色矿山评估办法予以评测。2020年底前,实现全区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完成300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一半以上的大中型矿山企业达到相应级别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小型矿山企业能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到2025年,全部矿山达到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逐步退出。通过发展绿色矿业,使全区矿山企业做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与地方和谐发展。

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是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关注的重点。多部门合作将会更加频繁,各级地质环境督查将会常态化,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应加快人员反应能力,快速准确提供支持。生产矿山要严格执行“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实现生产矿山治理与破坏平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边生产边治理和闭坑治理的监督管理,对治理不力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5.结论

通过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项目,摸清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查明了区内矿山地质灾害类型、分布、危害;查明了矿业开发对土地资源和地貌景观的破坏情况;查明了矿业废水、廢渣对环境的影响情况;查明了矿业开发对地下水系统的影响与破坏情况。补充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数据库,为实施全区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提供了坚强的技术支撑,为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和恢复治理提供了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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