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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高校纪委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认识和思考

2021-11-26黄紫劲

魅力中国 2021年22期
关键词:四种形态执纪违纪

黄紫劲

(星海音乐学院纪检监察室,广东 广州 510000)

2015 年 9 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首次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016 年教育部党委与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也联合发布《关于高等院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教育领域对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目标与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进行深刻总结,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指明了方向。各个高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开展针对“四个形态”的探索,但在高校摸索的过程中也产生了很多问题,比如政治思想淡薄,高校纪委监督不到位,在一些敏感领域如招生考试、招标采购、基建工程、人才引进、师风师德等方面,仍然存在廉政风险,违法违纪事件频发。为此中央、省纪委都在不断探索有效的监督执纪方式,且不断推进高校监察体制改革,明确高校纪委职权,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融入到高校日常工作中,为建设廉洁大学提供了路径支撑。

一、正确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就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此形态重点在于使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认清自己的主体责任,除了对自己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外,同时也要关注党员干部“八小时”外的生活作风。第二种形态就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此形态重点要正确把握“大多数”,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以及对方的认错态度,依据党纪法规做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相对被重处的违纪党员而言,此类情况应该成为“大多数”,这也体现了对党员干部从严管理,防微杜渐。第三种形态就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此形态的特点是对于那些已经涉及严重违法的干部要依据纪律规范进行处理,对于那些造成恶劣影响的党员,要从重进行处理。第四种形态就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最后一种形态对于那些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审查,通过发挥严惩少数来威慑大多数的作用,达到法纪衔接的效果。

二、在实践中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作为担负一岗双责的党委以及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运用“四种形态”的重要性及效果,对于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善于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来进行提醒纠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提出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不少高校的党委领导班子不够重视“第一种形态”在监督执纪中的作用,不能有效践行“第一种形态”,对自己分管的党员干部出现轻微违纪问题,听之任之,不批评、不谈话,错失有效治疗时期,导致在错误的道路上越陷越深。一些二级党组织负责人也对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体责任缺乏足够认识,认为既然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那就应当是纪检部门的专职,能不管就不管,能少管就少管,混淆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割裂了纪委和学校党组织之间的关系,弱化了各级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监督管理手段和作用。

(二)纪检干部对运用“四种形态”心有顾及。不少高校存在“圈子文化”,熟人社会问题严重。据调查,许多领导、教职工之间存在姻亲、血缘或者地缘等亲密关系,盘根交错,错综复杂。因此不少纪检干部为了在工作中不得罪人,给自己惹麻烦,对一些违纪行为不敢大胆进行监督和制止,充当“老好人”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对监督执纪工作的落实造成漏洞。

(三)纪检干部的能力素质没有完全达到“四种形态”要求。高校纪委作为监督主体,对“四种形态”政策研究不够深入,不能准确把握“四种形态”之间的逻辑关系,执纪手段较为单一,不能融会贯通运用谈话函询、诫勉谈话、书面检查、组织处理等方式。对重点监督对象如招生、人事、基建、采购招标等部门存在廉政风险点缺乏针对性提醒。有些纪检干部对案件定性量纪上存在偏差,尺度把握不准,识别和处置问题线索能力不强。比如如何在没有掌握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就细末小事做好谈话工作,如何在信息量不足的情况下分辨恶意中伤和违纪苗头,如何精准研判违纪和违法行为定性等,以上这些情况如果不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党纪条例,政策把握能力、高超的谈话技巧等综合能力,就会降低监督执纪的精准度,降低运用“四种形态”惩治腐败的效力。

三、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路径探究

(一)加强教育和宣传力度,提升思想认识。压实监督责任,强化组织监督、政治监督的效力。高校纪委要抓早抓小,分目标、分阶段、分主题的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纪律教育、警示教育。要强化两个责任,要摒弃“把纪律挺在前面就是把纪委挺在前面”的错误做法。“知责明责才能履职尽责”,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有纪委的监督责任更离不开高校党委的主体责任。牵住各级党委主体责任“牛鼻子”,种好“责任田”,形成知责、传责、督责、问责机制,切实将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分解到高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责任的问责机制。

(二)加强制度建设,为践行监督执纪提供保障。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制度,有效约束和规范干部的权力运行,健全约谈、函询、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强化党内监督,切实用纪律规范和管住广大党员干部的言行。要加强纪检监察与组织、人事、审计、财务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推动党内监督向基层延伸。建立干部廉政档案、个人事项报告制度,通过定期核查干部档案、个人事项报告、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民主评议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建立健全纪委委员和二级单位纪检委员工作职责和纪律制度,充分发挥纪检委员“探头”作用,加强对学校二级单位日常工作监督。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三)加强自身建设,打造纪检监察“铁军”。高校纪检队伍的履职能力关系到高校监督工作的质效。一是选优配强,把好“入口关”。严格选调录用程序和纪律要求,做到“四看”,看品行、看能力、看心胸、看业绩,认真落实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宁缺毋滥,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坚决不予进入纪检监察系统,重点选拔具有法学、审计、经济等专业人才到纪检队伍中。二是突破“熟人社会”监督难困境。探索优化顶层设计和机构配置的路径,可以考虑从顶层设计中将高校纪检监察人员、机构设置等由省纪委统筹安排,打消纪检监察干部由于怕被打压报复而不敢监督的疑虑,建立纪检监察干部交流机制,疏通出口,增强纪检监察机关活力。同时,高校纪委应该突破畏难情绪,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精力做好监督执纪工作。三是提升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开展针对性的执纪业务能力培训,组织安排基层纪检监察人员外出学习交流,更新观念。调整不适宜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积极推荐优秀干部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跟班学习和以案代训,提高纪律审查和处置违纪案件和职务违法案件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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