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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语境下刑法学研究

2021-11-26高玮

魅力中国 2021年22期
关键词:犯罪者相济论者

高玮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我国的刑法学研究,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在基础理论和实务问题方面取得了不菲的进展,尤其就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罚改革、刑事和解等问题形成了研究热点,下面对其逐做举例。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问题研究

我国的基本国策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建和谐社会,要最大程度的减少社会犯罪,将社会矛盾充分化解以维护社会的基本和谐与安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经历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与慎重制定,这对于社会的繁荣昌盛具有重大意义,具体到实际应用,针对不同的犯罪情况,而分别采取不同的刑法,也就是应宽则宽,应严则严,在宽严方面,适度掌握分寸;宽严都在情理之中,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匹配适度,偏则纠正,防止宽严失衡,畸轻畸重。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刑事政策经历了几次变化,起初是宽严结合,一段时间以后,又实行严打政策,最后又强调宽严相济;政策的变化主要是由于时代的不同而产生的,这些不同的政策,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对社会的影响,一直是学术界高度关注的课题,有论者主张以严治国,有论者主张以宽治国,有论者提议宽严相济,亦有论者说宽严无二,实际上是一脉相承;有论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政策中的一种,是严宽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中的题中之义,属于具体的形式政策。

也有论者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应时代而生的一种政策,是刑事政策的变革,也就是说,宽严相济政策有独特的表述方式、司法倾向以及关注重点,它和其它两种形式政策所处的时代背景不同,是在继承了惩办与宽大两种形式政策的基础上的延伸,有创造性的新内容,是与时俱进的体现。有的论者提出,在社会特定的社会环境下,严打政策的出台,在当时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在当时惩治了犯罪者,起到了震慑作用,但只是对付犯罪的权宜之计。随着社会的发展,严打政策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在对公民权利保障方面也产生一定的弊端;严打政策有一定的局限性,应该取消严打政策终结其历史使命。

有一些观点认为,所谓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际意在宽,而不在严,以宽为主,强调刑法宽缓,以利于社会和谐的构建;不过,不属于轻罪刑事案件的,不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论述之内,也就是说,对于重罪形式,依然以严治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非对严打的否定和弃置不用,严打政策依然存在,而且应该将严打政策纳入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中,以保持其地位。多数学者在分析中,都提到了严打政策的不利之处,严打政策只适合于重罪重刑,严打政策旨在打击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在保障人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符合文明的需求,属于一种进步的司法理念。

对于上述理论课题的讨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些都关系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地位是否得以确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它的特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针对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可以从宽处断的从宽处断,应当严厉制裁的,必须严厉制裁;只有威慑犯罪对其进行打击,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20 世纪80 年代,我国形成了“重刑化”或“轻刑化”的单极化之争,而对偏轻偏重的刑事政策进行调整,吸收各种政策的合理内涵,顺应了世界范围内刑事政策“轻轻重重”的两极化趋势。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路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我国刑罚适用的影响

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言,死刑是否适用?这是学者非常关注的问题,有的学者指出从中国的国情来看,死刑不能废除;中国的民意调查中,反对废刑死刑的反馈占了大部分,而且从事实看,如果废除死刑不利于控制犯罪。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我们最需要关注的是如何减少死刑,限制死刑适用的范围。犯罪者除非十恶不赦,非死刑难以对其进行惩处之外,否则一般不执行死刑,充分发挥死缓制度的减刑功能,建立合理的赦免制度,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学界普遍认为,在不影响法律政策的情况下,对不严重、不恶劣的犯罪,应该最大程度的采取缓刑,处以罚金,以及管制型,尽量减少或者避免拘役以及短期有期徒刑。

三、刑事政策调整与我国刑罚改革问题研究

严打形式政策在我国实行了这些年,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对于犯罪,在严打的情况下,能很快的遏制住罪犯的犯罪行为,保证了更多人的平安和社会的和谐。严打政策,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是社会在发展过程中的必然存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如果没有严打刑事政策的出台,会有更多的不轨之徒顶风作案,从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的社会治安。因此,严打形势政策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存在的合理性,不过严打政策产生了一些问题,其负面效应在今天我们仍然能够感受到,严打也产生了一些积极作用,比如稳准狠的打击了犯罪分子,稳定了社会治安。严打是有针对性的,主要惩治的是少数即便是受到教育也不悔改的罪犯。我国确立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以后,反思过去,严打政策虽然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正当性,但并非是越严越好,过于严苛,物极必反,会发生边际效益递减。

关于有期自由刑,有学者建议加重生刑,减少死刑,这些学者认为死刑过重过多,可以把有期延长年限,比如说20 年甚至25 年;还有一种资格刑的建立,有的学者认为,在社会上有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利和业务上的便利,大搞一己之私,损害人民利益,实施重大犯罪,这些人适合给他们规定资格刑法,刑罚改革应当以轻刑化为切入点,只要有社会存在,就会有社会纠纷,我们应该多参照国际刑法改革,取长补短,建设和谐社会,发展人类文明,应该是通过多元化的方式,消除犯罪,而不是通过压抑性的手段,强制犯罪者。

四、刑事和解问题研究

刑事和解制度,是被害人对加害人的谅解,或者二者之间达成了一定的赔偿协议,不需要国家司法机关进行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即便追究也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即便是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达成谅解,国家执法机构也不再追究;这种制度,往往很快的恢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让犯罪嫌疑人即刻恢复自由回归社会,促使犯罪人能更快的从内心悔悟,前提是被害人对犯罪人能够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刑事和解制度,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有重大意义,也为我国刑法学者、立法者和司法者开拓了视野。

我国引入刑事和解有必要性。刑事和解有助于社会和谐,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能够接受和解,放下纷争,达成共识,不再上诉,这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案件处理方式,符合社会文明与和谐的需要。刑事和解对被害人的利益,能做到更好的维护,如果未能达成和解,犯罪者受到惩处,虽然大快人心,但也存在犯罪者内心有仇恨和报复心理,刑事和解制度将这些隐患消除于无形。刑事和解的前提是,犯罪人的真心悔罪、道歉,并且在有罪答辩的前提下,犯罪人要认识到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给对方情绪产生了不良的后果,或者给被害人的心灵造成了创伤,或者让被害人的经济有了负担,被害人充分了解犯罪人犯罪动机,原谅犯罪人,接受犯罪人的道歉和经济补偿,这种和解方式,有助于被害人产生一种平静的心情,恢复正常心理,获得一种稳定的情绪,有助于从阴影中迅速走出。刑事和解有助于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并且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总之,在我国现存的刑事法观念和司法体系下,如何为刑事和解找到实体法的根据和程序法的指导仍是一个亟待深入思考、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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