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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疑

2021-11-26王登山律师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21年7期
关键词:工程施工

王登山 律师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问题

双方对解除合同时质保金未约定,是否应扣留5%质保金?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将其开发建设的6 幢写字楼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总承包,合同对价款、工期、质量等事宜作了约定。施工工程中,由于发包人拖欠2 亿余元进度款,承包人依法停工,并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对现场已完工程进行结算。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承包人诉至某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发包人支付所有拖欠的工程款3 亿余元。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很多,包括结算价款的金额、经济损失的索赔等,其中之一,是否要扣留造价3 亿元5%的质保金约1500 万元?

发包人认为,合同有约定,工程质保金为5%。承包人认为不应当扣留,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如果合同提前解除必须扣留质保金。

请问:双方对提前解除合同时质保金未约定,是否应扣留5%质保金?

律师观点

律师观点:

1.案涉工程施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发包人违约,合同已依法解除

鉴于案涉工程为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写字楼工程,依法不属于法律必须强制招标投标项目范围,属于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范围。双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在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长期拖欠工程进度款,构成合同违约,承包人通知解除合同。

2.承包人认为不应当扣留1500 万元质保金的理由

(1)双方施工合同第33 条“质量保修”条款中约定的5%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扣留及返还,本意是在全部工程能正常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时扣留,并在工程正常使用状态下、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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