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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疑

2021-11-26王登山律师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21年8期
关键词:程序工程

王登山 律师

问题

问:合同无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的,承包人能否获得折价补偿?

2015 年3 月,承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建发包人开发的某小区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3700 万元;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款项;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应当在一周内完成验收,否则视为验收通过。

随后,承包人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发包人使用。经承包人多次催要,发包人一直未支付工程款。

承包人诉至工程所在地法院,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3700 万元及利息。发包人辩称,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在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的付款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应当驳回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请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程序,但已经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情况下,承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律师观点

律师观点:

1.施工合同无效,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在吸收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基础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的支付进行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中有关工程结算标准、计算方法等约定内容折价补偿承包人。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修复情况再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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