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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法与刑法的“法法衔接”

2021-11-26龚义年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主体

龚义年

(阜阳师范大学 法学院, 安徽阜阳 236037)

一、监察法与刑法之间的内在关联性

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对其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但是,判断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是否构成职务犯罪,构成何种职务犯罪,则要以刑法为准绳。也就是说,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不仅要依照监察法,同时也要遵照刑法,这表明监察法与刑法之间具有高度的关联性。

(一)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必须遵循刑法基本原则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必然受到刑法的制约。其原因在于,监察机关在调查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活动中,如果认为被调查对象的职务违法行为涉嫌职务犯罪,那么这一职务违法行为究竟是否构成职务犯罪,则要依据刑法来评价,因为刑法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这是刑法帝王条款——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正如学者所言,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调查虽然不同于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但它也是一种执法行为和执法现象,无疑也要受宪法和法律的制约[1]。这里所说的法律,自然包括作为国家基本法律之一的刑法。国家机关的权力都必须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监察机关的监察权也不例外,自然要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权,尽管没有明确要求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时必须遵守刑法,但基于监察权必须有限行使的法治理念,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时,应当遵循刑法的相关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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