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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博物馆商标异议主要法律依据及关键证据

2021-11-26王月芳

东南文化 2021年6期
关键词:博物馆

王月芳

(故宫博物院 北京 100009)

内容提要:博物馆进行商标异议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博物馆商标的显著性,打击近似商标或其他对博物馆商标权益构成妨碍的商标。相比商标无效宣告等维权途径,商标异议有其特殊的优势。博物馆对不当商标提起异议,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关于“申请在先”“驰名商标保护”“在先权利”“不良影响”“恶意抢注”等内容的规定,相应的证据涉及博物馆作为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博物馆商标知名度证明、对方恶意抢注的证明、可能被异议商标造成不良影响的证据材料等。

博物馆保护自身商标权益有多种途径,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通过注册商标取得专用权、对侵犯博物馆商标权益的他人商标提请异议和无效宣告等路径实现。其中,对侵犯博物馆商标权益的他人商标提请异议是最便捷的维权手段,具有其特定的优势。本文通过三十余件博物馆商标异议案件的实践,梳理异议结果,并结合商标维权领域的相关研究,进一步明确商标异议对博物馆的重要性;同时总结博物馆商标异议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关键证据,以期对博物馆维护自身商标权益的具体实践和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一、博物馆商标异议及主要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商标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1]。博物馆商标的主要功能是标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博物馆,明确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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