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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交出他人遗忘物、埋藏物行为的定性分析

2021-11-25程凤娟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6期

程凤娟

摘要:遗忘物、埋藏物既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客体,也能够成为侵占罪的客体。但具体如何区分,刑法学研究上众说纷纭。鉴于“二重控制”理论的研究和改进,空间对财物的占有归属状态产生重大影响。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关键在于犯罪行为是否破坏了他人的占有状态。那么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遗忘物、埋藏物的占有归属属于何种状态,就成了需要探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对刑法中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中的遗忘物、埋藏物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将其与其他相似概念区分,同时厘清了二者的占有状态,明确其本质属性为脱离占有物,进一步加深了对侵占罪行为对象的理解。

关键词:占有状态,二重控制,埋藏物,遗忘物,脱离占有物

引言

社会经济交往活动日趋复杂,也发生了越来越多侵占他人财产的案件,数额较大,危害日巨。对具体行为的定性上,存在着侵占罪和盗窃罪的争议。刑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侵占罪的两类行为对象为遗忘物和埋藏物,其中遗忘物与“遗失物”有何区别?“漂流物”是否属于遗忘物的一种?“失控风险”是否决定遗忘物、埋藏物的占有归属、埋藏物的具体特征与范围?有待我们去厘清。以及在司法实践中侵占罪的部分行为对象遗忘物、埋藏物的本质属性,与盗窃罪行为对象容易混淆的地方,关于实务中这些特定行为对象的定性疑难问题,都值得我们作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一、遗忘物的占有归属的判断

(一)侵占罪中的遗忘物与民法上的遗失物有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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