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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易僵局中的违约方解除权及规范适用

2021-11-25朱雯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6期

朱雯

摘要:因为“任何人不得因主张其罪行而得利”,所以反对者否认违约方具有解除权,主要是担忧有过错的一方通过利用其过错而获得利益。但是在具体案例中常常遇到交易僵局,如果仍固守仅守约方享有解除权的观念,而守约方又不行使合同解除权,那么很难处理具体案例。通过阐释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必要性,得出在特定情况下违约方也享有合同解除权。再分析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要件,规范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即适用这一规则应符合严格的实体条件和程序。

关键词:交易僵局 违约方解除权 规范适用

受合同严守观念影响,普遍认为守约方能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而违约方不能违约了却还享有解除权。但是随着市场交易关系复杂化,为了交易效率,有必要适当赋予违约方解除权。民法典向违约方解除制度迈出一步,这体现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在与时俱进,它为消解合同僵局提供了可能。分析违约方解除制度,能为实务中交易僵局的解决提供思路。

一、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必要性

(一)破解交易僵局

交易僵局是指在当事人签订的长期合同中,基于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履约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该合同,因而必须提前解约,但是另一方表示拒绝。那么合同解除权的享有主体究竟是何方,对此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但是多数人认为合同解除制度理所应当保护守约方利益,因此仅守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就成了默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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