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者是否应受到保护
2021-11-25李晓莎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6期
李晓莎
自王海知假打假案后,对于知假买假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存在许多争议。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学界对消费者概念的争议
学者关于知假买假能否适用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一个争论点在于对消费者的概念的理解。《消法》第二条规定与消费者有关,而其中的生活消费在实践适用过程中引发争议。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为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消费者是那些购买、使用、持有、处理产品或服务的个人。
而对于我国消费者的概念,一些学者认为知假买假者的买假行为并不符合《消法》第二条中的生活需要,例如梁慧星教授认为知假买假者索赔其实是超出生活消费的需要这一词可能的文义范围。
也有学者认为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王利明教授认为,在适用法律中将消费者的概念限于生活需要这一概念理解过于狭窄。因此,消费者是与商人相区分的概念,而不是狭窄的理解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刘俊海博士认为,解释条例要遵循立法原意。《消法》第二条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和生产需要、经营需要划清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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