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之比较研究
2021-11-25杨磊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6期
杨磊
一、我国机动车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立法之演变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前之立法及相关状况
《民法通则》颁布前,我国仅依靠行政手段解决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
《民法通则》颁布后,第123 条确立了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来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如许多地方出台了所谓“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规定,招致学者猛烈的抨击。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及修订之相关状况
1、《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背景及争议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制定过程中,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的究竟采何种归责原则存在不同观点。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一次、二次审议稿中均确立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正式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原第76条规定对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采过错责任原则各方均无争议,焦点集中在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根据原7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无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但存在减责事由以及免责事由。由此可见,原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机动车损害赔偿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与《民法通则》第 123 条统一了起来。
2、《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第一款第二项之修订
该法第76条第二项产生了巨大争议,焦点集中在该条所确立的归责原则是否合理。由于媒体对该条的简单化叙述,如“机动车有无过错都得担责”,加之法条本身缺陷,致使许多人认为该法76条对机动车一方不公平,声讨声音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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