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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惹事家长出手,有理变没理

2021-11-25吴慧辛亚洁

现代妇女 2021年11期
关键词:梁某抚慰金小梁

吴慧 辛亚洁

案 例

小梁和小李是幼儿园同班同学,有一天,两个小朋友发生矛盾,小李的爸爸李某接到幼儿园通知后来到幼儿园。随即,当班的老师将小梁带到3楼的平台,让小梁当着自己和李某的面向小李道歉,化解双方的纠纷。

李某想到自己的孩子受了欺负,气不过,拿出一块纸板交给小李,让孩子打回去。李某还说了一些恐吓小梁的话,甚至抱起小梁走到楼梯平台栏杆边缘处,两次将小梁举过头顶,做出要将小梁扔下天台的动作,以此迫使小梁认识自己的错误。

小梁的父母知道此事后报了警,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梁某认为,如果幼儿园尽到了保护幼儿的义务,孩子就不会受到来自其他家长的伤害,为维护孩子的权益,梁某代小梁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和李某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幼儿园方面表示,幼儿园并未与李某一起实施侵权行为,在本次事件中无重大过错,且已尽到相应监管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庭审时,李某表示,自己的举动事出有因。小梁在幼儿园经常惹事生非,多次殴打自己的孩子小李,自己也是出于无奈,在与幼儿园老师沟通之后,对小梁进行说服教育。自己虽然有一些不当的行为,但主观上并无侵权的故意,也并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某在小梁与其子小李发生矛盾后,本应保持冷静克制,理智妥善化解纠纷,却以言语及行为对小梁实施了恐吓威胁,这种不当行为势必会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阴影,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基于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与保护,法院酌情确定由李某向小梁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

作为教育机构,幼儿园应对在校幼儿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责任。但被告某幼儿园的老师在幼儿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而是放任学生家长在园内对小梁实施恐吓威胁,对李某的不当行为也未及时予以制止。被告某幼儿园未尽到管理、保护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全案案情,法院酌情确定由某幼儿园向小梁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

对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说 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玩闹是孩子的天性,上一秒还在打架,下一秒可能就和好了。家长搅和进去,实在不是明智之举。如果幼儿园、小梁的家长和小李的家长但凡一方采取了正確的处理措施,事情都不会演变成这样。

(摘自《云南法制报》)(责任编辑 张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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