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疑
2021-11-25王登山律师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21年10期
关键词:工程
王登山 律师
作者单位: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问题
问: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工程价款怎样结算?
发包人发出招标公告,要求本次工程招标采用优惠率形式。承包人进行了投标,其投标函载明投标优惠比率为8.5%,其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结算方式为以定额为基础扣除优惠率8.5%。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固定价。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诉讼中,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依据产生争议,发包人主张以施工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而承包人则主张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请问:如何确定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律师观点
律师观点:
1.招投标文件
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按照常理,这些文件内容应当一致,不应当相互矛盾。
2.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所谓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在工程价款、工程期限以及工程质量等方面约定不一致。本案中,双方在工程招投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固定价,而招投标文件约定结算方式为以定额为基础扣除优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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