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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公证参与遗产管理人制度之探析

2021-11-25张婧婧

法制博览 2021年27期
关键词:管理工作管理

张婧婧

(福建省泉州市刺桐公证处,福建 泉州 362000)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公民个人财产的数量不断增加,种类也越来越丰富,债权债务关系和继承关系日益复杂多元,遗产继承问题也趋于疑难。原《继承法》缺乏系统的遗产管理制度,忽视对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利于社会家庭的稳定和市场交易的安全。《民法典》继承编中创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法律责任及权利等,这对保护遗产的安全和价值,实现对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及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维护交易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遗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用五个条文对遗产管理人进行规范,建构了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因规定较为笼统粗略,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

(一)遗产管理人缺乏权利外观

所谓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外观,是指遗产管理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是遗产管理人用于向第三人证明其身份和权利的凭证[1]。我国《民法典》并未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认证程序,仅凭遗嘱或继承人的推选书等证明材料尚不足以构成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外观。实践中继承人、遗产利害关系人、遗产保管部门或登记部门等主体很难判断遗嘱或继承人推选书的真实有效性以及遗产管理人的身份,遗产管理人可能会因为缺乏权利外观而难以履行职责。

(二)遗产管理人缺乏监督制约机制

遗产管理人在管理和分配遗产时,一方面要遵循被继承人生前意志,另一方面要平衡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等各方的利益,因此需要遗产管理人保持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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