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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教师法》的发展历程、困境及对策研究

2021-11-25陈雨萱

法制博览 2021年27期
关键词:教师资格惩戒立德

于 颖 陈雨萱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一、《教师法》历程回顾与困境分析

(一)《教师法》的发展历程回顾

《教师法》于1993年开始起草。1994年1月1日,《教师法》开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教师为主体的单行法。《教师法》的颁布提高了教师的地位与形象,提高了广大教师的教育积极性,让教师的形象与权益有了保障。2004年公布了《关于教师法研究修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教师法》的修订工作至今仍未完成。随着教育理念的革新与教育水平的提高,《教师法》面临着新的修订,2019年在北京师范大学开展了“《教师法》修订调研座谈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我国将加快《教师法》的修订进程。2021年两会中再次明确提出了加快《教师法》的修订进程的议案。在党的领导下我国教育经历了大的飞跃,我国的教育法体系越来越丰富,《教师法》从立法至今已经走过了28年,完善《教师法》内容与体系至关重要。

(二)《教师法》的发展困境分析

《教师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对我国教师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教师法》发展困境如下:

1.教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党的十八大以后,全社会都在强调要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要形成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其一,现有《教师法》未明确提出教师的法律地位。法律条款中仅第三条将教师定义为“履行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该定义没有明确地体现出教师在法律上的职业特殊性。随后又在《意见》中阐述:明确公立中小学教师为“公职人员”身份,但该说法在《教师法》中没有明确体现。[1]其二,《教师法》未明确规定私立中小学教师、学前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薪资待遇。私立中小学、幼儿园中存在有编制教师与合同制教师两种类型,有无编制对教师的法律地位与基准工资及福利待遇有很大影响。因此重新修订《教师法》应该明确教师的法律地位,让教师的地位更加清晰,以此为教师的权利义务与福利待遇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教师队伍门槛较低

教师不仅仅是教书的“教书匠”,更应该成为培养人的“大先生”。但现今教师团队水平良莠不齐,城乡教师水平和一线教师的教学方式与教学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教师法》中规定我国实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但教师资格考试不仅仅为教育专业人员可以考试的科目,其他专业就业人员只需考取教师资格证就能在私立补习班或者学校授课。因此,小学以及初中教师的低门槛会让非教育学专业人员进入一线教学团队,从而使得目前中小学以及学前教师队伍的专业性不强,导致现在教师被认为是低门槛的“铁饭碗”。[2]提升教师团队的学历,抬高教师行业的准入门槛,才更利于我国教育的发展。

3.教师的权责不清晰

近几年我国社会存在一个问题:跪着的教师能否教出站着的“人”。《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具有教育教学、从事科学研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培训、按时获取工资等权利。现教师的惩戒权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利还存在争议,教师惩戒权是近几年的热点问题。2020年十二月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的概念,规定了教师具有教育惩戒的权利,在学生有不服从教育管理、有打骂教师行为时可以进行惩戒,但仅限于罚写、罚站、停课等。现中小学和学前教师确实存在竹板打手板,因一人犯错惩罚全班的现象,《规则》中为教育惩戒界定了概念,明确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因此《教师法》的重新修订应完善教师的权利。[3]

二、完善新时代《教师法》的对策研究

(一)理清教师的法律地位:提高教师待遇

法律地位是指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用来表示权利和义务的资格。第一,应该在《教师法》中明确公立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意见》中将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义为公职人员身份,明确公立中小学教师公职人员身份能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认同感和不可替代性。明确教师的法律身份为公职人员将给教师带来经济保障。第二,还应明确民办中小学生教师需要与民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教师为雇员身份,规定教师的工资不低于本地公务员的水平,保障教师的经济收入。第三,应明确公立学前教育教师和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公立幼儿园与高校教师大多为签订聘任合同,因此根据幼儿园和高校教师的劳动特点在《教师法》中明确教师地位为公务雇员的身份,以此来保证教师的工资与待遇,让教师团队聚焦于教育教学工作。

(二)完善教师资格制度:选拔四有教师

要组织高素质教师团队,需要将新时代的“四有好老师”融入《教师法》中的教师资格制度中,完善《教师法》中的教师资格制度。我国对教师实行特殊的职业认可制度:教师资格制度,同时我国还实行教师职称评定制度。首先,应将扎实学识落实在教师资格制度中。提高教师资格证取得的学历标准,将学前教师资格取得的学历升至师范类高专非教育类大专,将小学教师学历提升至本科,将中学教师资格的取得限制为教育专业本科,高校教师应将学历提升至研究生或博士,由此保证教师团队的高素质高学历,保证教师拥有扎实的学识。其次,应将仁爱之心落实到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中。《教师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学历或者经国家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这一条说明了教师资格取得需要热爱教育事业,因此筛选“爱学生、爱教育”的好老师是非常重要的。最后,完善《教师法》须将对“道德情操”和“理想信念”的要求加入《教师法》中,明确教师资格考试需要经过“综合素质”“教育教学能力”“道德品质”“理想信念”“热爱教育和学生”这几大方面的考核,真正地培养和选拔“四有”好老师。[4]

(三)划清教师权责:实现立德树人

党的十八大将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基本任务,因此《教师法》的修订应体现立德树人,教师应该成为立德树人的重要主体。[5]要明确教师立德树人的任务,最重要的就是应该在《教师法》中划清教师职责范围,明确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从而实现教师权利和义务的一一对应。其一,体现在教师惩戒权方面。2021年3月1日执行的《规则》,在提出明确教育惩戒的概念、实施原则、举措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教师教育惩戒权利行使的具体范围。国家立法机关需要进一步把《规则》中的相关内容,落实到《教师法》中,只有提高立法层级,才能保障教师权利的行使。其二,体现在教师申诉权方面。法治社会的稳步发展,维权意识的悄然觉醒,因此应在《教师法》中明确教师的申诉权以及申诉制度,教师申诉的受案范围和受案机关,以防发生教师权利受到侵犯却无法维权的现象。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才能让教师安心从教,实现依法治教,最终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为社会主义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

三、结语

《教师法》已存在并实施了28年之久。在新时代教育改革浪潮的冲击下,《教师法》的修订与完善,为我国的教育法律事业的发展增添新的活力与血液。其法律条款内容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教师的法律地位,进一步保障教师权利和明确教师义务,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准入门槛与教师质量。在未来,与时俱进且丰富完善的《教师法》,是值得全社会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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