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战后中国要求归还劫物的若干问题
2021-11-25吴景平
日本侵华南京大屠杀研究 2021年3期
吴景平
1931年至1945年的抗日战争,日本是战争的发起方,是侵略国、加害国,最终成为战败国;中国是被迫奋起抵抗的被侵略国、受害国,但最终坚持到抗战胜利。与此相应的,1945年日本投降之后,中国无论因其权利还是责任,皆参与了对日处置的各个方面,如受降、收复失地、接收和处理财经事业、审判战犯、遣返战俘与侨民、派军队驻日、对日提出索赔和归还被劫物资等等。总体看来,无论在连贯性还是在专题性的抗战史研究成果中,“战时”部分处于主导和主要的地位,“战后”部分处于从属和次要地位,更谈不上作为独立研究对象。而在已有关于战后处置研究的框架体系中,赔偿问题已占一定量的篇幅,但关于归还劫物的内容则十分薄弱。
在多卷本《中华民国史》第十二卷(1947—1949)中,虽然在第九章第二节《对日和约和战争赔偿诸问题的处理》设专目《战争赔偿与索还劫物问题》,但其中关于归还劫物的内容仅为一个自然段的篇幅,且无关于归还劫物的交涉、确定、接收、装运回国等过程的基本叙事,只罗列了截止1949年9月归还劫物共10类的分类统计数据,称“毫无疑问,这些仅仅是被日本劫掠物资的极小部分”。(1)朱宗震、陶文钊:《中华民国史》第十二卷(1947—1949),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556—557页。在江苏人民出版社版《中国近代通史》的第九卷《抗日战争(1937—1945)》中,在第十三章第五节《抗日战争之善后处置》下设“对日索赔”之目,主要篇幅亦为赔偿问题,关于归还劫物只有一句:“至于日本劫夺中国物资的归还方面,中国所能收回的极少,损失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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