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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路径研究

2021-11-25冯梦雨

法制博览 2021年26期
关键词:人格权隐私权民法典

冯梦雨

(铜陵学院,安徽 铜陵 244061)

21世纪以来,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息化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近几年,随着信息传播方式的不断改变,信息传播的速度也变得越来越快。[3]在这一背景下,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是在一个缺乏良好诚信状态和责任感的社会,仅依靠人们自身的道德自律是不够的。

因此,出台有效的法律来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是有必要的。《民法典》的颁布为我们维权提供保护途径,提供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依据。《民法典》中提出了哪些新规定和新途径来保护个人信息?它又有着怎样的意义呢?

一、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不足

(一)缺乏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没有明确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原《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民事权利没有阐明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也没有具体描述什么是个人信息保护、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以及对个人信息采取怎样的预防措施和惩罚机制。

(二)缺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受我国传统的诉讼观念和古老习俗的影响,许多人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当人们遇到信息泄露或滥用时,他们对此并不重视,同时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捍卫自己权利的决心。[4]在大数据时代,出于监管或其他目的,线上许多平台的网站和程序都要求进行实名注册,输入个人信息后,如果不及时删除,不法分子可能会盗用个人信息。

(三)个人信息权保护监督机制和自律机制的薄弱

在我国过去的一定时期里,个人信息权的监督机制和自律机制没有真正地落实。虽然一些信息处理者单方面地许诺保护个人信息权或者承诺制定内部行为规范来保护个人信息,但是这种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弊端的。

(四)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

在很多情况下,公民的个人信息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就被不法分子或其他有利可图的人收集。如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网上购物在零售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显著提高,在此之下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是网上购物用户的信息泄露。同时电商为了扩大销售的范围,利用我们网上购物的信息想方设法进行销售。比如我们会接到冒充购物网站客服的电话。[5]

(五)非法处理个人信息

信息收集者,在信息权利人没有同意或不知道的情况下,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并对个人信息进行不正当的处理。例如收集运输包裹上的快递面单,一般都载明了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同时因为政策要求在购买车票时使用实名制,这些车票上往往列明了乘客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如果人们在使用后随意丢弃,会被不法分子利用。[6]

二、《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规定

(一)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规定

1.阐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

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在《民法典》的人格权编中,把个人信息作为自然人不可缺少的人格权,具有和隐私权同等的地位。[7]《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对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的保护作出了规定,对适用隐私权的私密信息依然适用隐私权,反之则适用个人信息保护。[8]这体现了我国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区分,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并不是互相取代的关系。

2.个人信息权益归属于民事权益

个人信息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而实施收集、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国家机关,是信息收集人。他们不是个人信息权人,所以他们对收集或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享有个人信息权。虽然个人信息权人和信息收集人对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不同,但是他们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3.个人信息权益归属于人格权益

一直以来,根据法律依据的不同,对个人信息的属性问题也有着不同的看法。[9]例如,根据人格权理论,认为个人信息权应属于具体人格权的范畴;根据隐私权理论,认为个人信息权是隐私权的延伸。虽然在《民法典》中没有很明确地定义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但明确了个人信息权益的属性问题,它不仅包含财产利益也包含人格利益。

4.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免责事由

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支配权,只有权利人享有信息自决权,因此,[10]实施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时要遵守合法原则、正当原则、必要原则。但是信息收集人或处理人违反上述的原则,如果存在免责事由的并不一定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在个人信息权人同意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处理自行公开和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为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而实施的行为。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路径

1.《民法典》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给出定义和归纳

《民法典》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享有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权利。法条规定,不管是任何组织还是个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但是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只有当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经权利人明确同意后,才有权利在合法的范围内对个人信息进行一定限度的支配。

2.《民法典》规范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和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该法条规定要遵循合法原则、正当原则、必要原则,并在合理的限度内处理个人信息,且不得过度处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该法条规定已经获得信息权利人同意或已经为公众所知晓的个人信息,虽然个人信息的隐秘性下降,但是也受到《民法典》的保护,依然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3.《民法典》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保密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该法条规定了不管是自然人还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随意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均对其所知悉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如果有泄露的情况发生,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及时采取补救的措施,避免出现更严重的影响。但是当信息合法的、正确的传播可以对某些事情起积极作用时,这种情况可以例外存在。

三、《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及价值

个人信息的保护体现了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也体现了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民法典》一方面提供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依据,规定了个人信息权益的归属及其保护,确定了自然人在个人信息上享有的权利及处理信息时应履行的相应义务。另一方面,《民法典》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规定和新途径,使科学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能更好地构建起来。新出台的《民法典》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当人们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正当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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