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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论语》道德判断建构的三类模式

2021-11-25

伦理学研究 2021年6期
关键词:子路管仲论语

郭 桥

孔子对中国传统文化有着深远影响。冯友兰指出:“从民族观点看,孔子后来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在思想、文化方面的最高代表,‘至圣先师’。他的形象和言论,在中华民族形成的过程中,起了很大的积极作用。”[1](P41)劳思光认为:“儒学有代表中国文化传统之地位,而孔子作为儒学之创建人,自然亦有为中国文化传统奠立基石之地位。”[2](P77)要理解孔子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不仅应关注《论语》中他提出的具体观点,其建构这些观点的方式亦不容忽视。只有理解了后者,对前者的认识方可更加具体而深入。本文立足广义论证的视域,从《论语》这一“对话集”[3](P49)中选择一些具有说理功能的案例,借以揭示其建构道德判断的若干模式。

一、诉诸事实

“诉诸事实”是指在谈辩过程中主要立足于特定的事实去支持或反驳某种观点以及立场。根据《论语》中的有关材料,孔子在道德判断建构时对“诉诸事实”这一模式的使用涉及不同情形。

1.诉诸单一典型事实

“诉诸单一典型事实”是指:支持或反驳某种观点以及立场的途径是选择一个典型事实。

案例1-1 或问子产。子曰:“惠人也。”问子西。曰“彼哉,彼哉!”问管仲。曰:“人也。夺伯氏骈邑三百,饭疏食,没齿无怨言。”(《论语·宪问》)①

上述案例中,孔子对子产、子西和管仲给出了不同的评骘。其中,关于子产只给出了明确断言,子西则相反。关于管仲,他首先给出观点:“管仲是人才”;至于理由,孔子列举如下事实——伯氏有罪,管仲剥夺了他骈邑三百户的采地,使得伯氏只能吃粗粮,但到死没有怨言[4](P359)。显然,这属于诉诸单一典型事实的说理,孔子选择“夺伯氏骈邑三百”这一事实去支持自己的主张。在《论语》中,可以找到其他类似的案例。

案例1-2 子曰:“孟之反不伐,奔而殿,将入门,策其马,曰:‘非敢后也,马不进也。’”(《论语·雍也》)

在案例1-2 中,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孟之反不夸耀自己”,孔子列举了如下事实:在抵御齐国的战役中,右翼军队溃退时孟之反的表现——“他走在最后,掩护全军,将进城门,便鞭挞着马匹,一面说道:‘不是我敢于殿后,是马匹不肯快走的缘故。’”[5](P60)这也是属于诉诸单一典型事实的说理。此外,其他同类的案例还包括《论语·公冶长》“晏平仲善与人交”章、《论语·泰伯》“泰伯其可谓至德”章、《论语·卫灵公》“臧文仲其窃位者”章,等等。

“诉诸单一典型事实”这一模式在运用的时候,要求选择典型事例;否则,随意选取一个事例并不足以支撑论说者所持的观点或立场。在案例1-1和1-2 中,孔子选取的事例具有典型性,论说也就具有较强的说服力。“诉诸单一典型事实”的说理模式属于归纳法范畴,但关于孔子对归纳法的运用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2.诉诸比较性事实

“诉诸比较性事实”是指:选择支持某种观点或立场的事实性理由,这些事实之间构成比较关系。就《论语》而言,孔子在道德判断建构时对比较性事实的设置涉及不同情形。

案例1-3 子曰:“管仲之器小哉!”或曰:“管仲俭乎?”曰:“管氏有三归,官事不摄,焉得俭?”“然则管仲知礼乎?”曰:“邦君树塞门,管氏亦树塞门。邦君为两君之好,有反坫,管氏亦有反坫。”(《论语·八佾》)

在案例1-3 中,针对对方在“管仲是否懂得礼节”这一问题上的疑惑,孔子通过引入比较性事实——比较管仲和国君在“树塞门”“有反坫”上的相似性,即“国君在大门外有屏,管仲家大门外也有屏。国君宴会,堂上有安放酒杯的土几,管仲宴客也有那样的土几”[4](P78)——得出了自己的观点:管仲不懂礼节(“管氏而知礼,孰不知礼?”)。至于从这里所提及的两个相似性前提推导出结论的合理性,前人有明确揭示:“古礼,天子诸侯于门外立屏以别内外,而管仲亦如之,此见管仲之骄僭不逊”。关于“反坫”,“其皆诸侯之礼,而管仲僭之,不知礼也”[6](P27)。

案例1-3 属于比较两个对象之间的相似性,孔子在“诉诸比较性事实”这一模式的实际运用过程中,还涉及比较不同情形下的同一对象。

案例1-4 子曰:“直哉,史鱼!邦有道,如矢。邦无道,如矢。君子哉,蘧伯玉!邦有道,则仕。邦无道,则可卷而怀之。”(《论语·卫灵公》)

在案例1-4 中,孔子对史鱼和蘧伯玉给出了不同的赞誉:史鱼正直,蘧伯玉是君子,但理由类似,即分别考察在“邦无道”和“邦有道”的不同情势下二者的表现——史鱼在国家清平时像箭一样直,在国家无道时也像箭一样直;蘧伯玉“国家清平就任职,国家无道就能收起才能隐退”[7](P185)。可见,在不同情势下史鱼和蘧伯玉有着明显不同的表现:前者“矢行直前,无纡回”[4](P401),后者则讲求权变藏身。孔子的两个判断正是建立在这一对比之上。

翻检《论语》,可以发现把自己的主张建立在比较不同情形下的同一个对象,这一方法在孔子择婿过程中也有运用②。

孔子对“诉诸比较性事实”这一模式的运用,还涉及比较事物发展不同阶段下的相应情形。

案例1-5 子谓卫公子荆,“善居室。始有,曰‘苟合矣’;少有,曰‘苟完矣’;富有,曰‘苟美矣’”。(《论语·子路》)

在案例1-5 中,孔子对卫公子荆做出了“善于持家过日子”的评价,理由是公子荆在拥有财产的多寡程度不同时其内心的认识:“刚有一点财产,便说:‘实在是足够了。’稍稍增加一些,便说:‘实在太完备了。’富有以后,便说:‘实在太华美了。’”[8](P161)显然,这是基于比较事物发展不同阶段下的相应情形而进行辩护,孔子以公子荆拥有财产的变化及其相应心态作为理由。类似的案例在《论语·为政》篇也存在。

案例1-6 孔子曰:“君子有三戒: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及其老也,血气既衰,戒之在得。”(《论语·季氏》)

在案例1-6 中,孔子提出了不同年龄层次的修养重点:年轻时应禁戒女色,壮年时应禁戒好斗,老年时应禁戒贪得[7](P201)。这些不同年龄段修养重点的主张,建立在比较不同年龄段人的自然属性之上——年轻时,血气尚未稳定;壮年时,血气方刚;到了老年,血气衰微。显然,这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在不同年龄段的相应情形而进行辩护。对此,明代张居正这样指出:“盖人之嗜欲,每随血气以为盛衰……故孔子随时而设戒如此。”[9](P266)除了案例1-6,《论语·子罕》“后生可畏”章、“子畏于匡”章等也涉及类似情形。

3.诉诸竞争性事实

“诉诸竞争性事实”是指:论辩性对话语境中的一方选择支持所提主张或立场的事实性理由,这些事实和对方所提出的理由构成竞争关系,进而可以削弱甚或否定对方论证之可接受性。

案例1-7 子路曰:“桓公杀公子纠,召忽死之,管仲不死。”曰:“未仁乎?”子曰:“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论语·宪问》)

案例1-8 子贡曰:“管仲非仁者与?桓公杀公子纠,不能死,又相之。”子曰:“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披发左衽矣。岂若匹夫匹妇之为谅也,自经于沟渎而莫之知也?”(《论语·宪问》)

案例1-7 和1-8 涉及相同的主题,即“管仲是否有仁德?”《论语·宪问》连续记录子路和子贡关于这个问题和孔子的讨论,这反映出当时在孔子学生中存在某种程度的共识——管仲没有仁德。支持该观点的理由如下。(1)“齐桓公杀了他哥哥公子纠,[公子纠的师傅]召忽因此自杀,[但是他的另一师傅]管仲却活着。”[5](P151)这是以子路为代表的一种看法,该看法把齐桓公杀死公子纠之后召忽和管仲的行为进行比较——一个选择“死之”,另一个却选择“不死”。(2)齐桓公杀死公子纠之后,管仲“不但不以身殉难,还去辅相他”。这是以子贡为代表的一种看法,它把管仲和公子纠、齐桓公三人进行对比。针对这两种疑惑,孔子通过诉诸竞争性事实的方法予以两次廓清。其一,“齐桓公多次地主持诸侯间的盟会,停止了战争,都是管仲的力量。这就是管仲的仁德,这就是管仲的仁德。”[5](P151)这里,孔子把“不轻易许人的‘仁’的评语”[7](P168)给予管仲,提出的竞争性理由是管仲“辅佐齐桓公‘尊王攘夷’的事功”[7](P168)。其二,“管仲辅相桓公,称霸诸侯,使天下一切得到匡正,人民到今天还受到他的好处。假若没有管仲,我们都会披散着头发,衣襟向左边开[沦为落后民族]了。他难道要像普通老百姓一样守着小节小信,在山沟中自杀,还没有人知道的吗?”[5](P152)这里,针对子贡的疑惑,孔子提出了两条竞争性理由。第一,通过正反两方面再次充分肯定管仲阻止“中国文化灭亡,沦为落后的少数民族的奴隶”这一“为民造福的客观巨大功业”[10](P389)。这一理由和答复子路的相同,只是进一步强调了管仲事功之伟大。第二,对管仲何以“不能死”进行辩护,认为那是普通人的“小节小信”,不值得称赞。当然,孔子这里提出的第二条理由是建立在第一条之上的,换言之,“有管仲之功,则可不死;若无管仲之功,而背君事仇,贪生失义,又远不若召忽之为谅也”[11](P581)。

在廓清子路、子贡等人在关于“管仲是否有仁德”这一问题上的疑惑过程中,孔子选择了更具竞争力的事实。对此,古人也是有明确认识的。顾炎武指出:“君臣之分,所关者在一身;夷夏之防,所系者在天下。故夫子之于管仲,略其不死子纠之罪,而取其一匡九合之功,盖权衡于大小之间,而以天下为心也。夫以君臣之分犹不敌夷夏之防,而《春秋》之志可知矣。”[12](P161)刘宝楠指出:“圣人以仁许之,且以其功为贤于召忽之死矣。”[11](P581)钱穆也指出:《论语·宪问》“本章③舍小节,论大功,孔子之意至显”,“此两章④以仁许管仲,此皆孔子论仁论道大着眼处”[4](P368)。

案例1-7 和1-8 表明:诉诸竞争性事实是《论语》中孔子道德判断建构的一种模式。这一点,孔子与宰我关于“三年之丧”的争辩也可提供佐证。

案例1-9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曰:“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论语·阳货》)

案例1-9 中讨论的主题是:“三年之丧”这一礼制是否可以改变?宰我的立场:丧期一年就足够了,理由如下。(1)“君子三年不去习礼,礼必定会荒废;三年不去习乐,乐必定会败坏。”[7](P216)(2)“陈米已经吃完,新谷已经上场,过了一年,时间也够了。”[7](P216)可以看出,这两条理由是从“三年之丧”对礼乐的影响以及一年之内“时物皆变”两个角度立论。针对宰我的立场,孔子视其为非君子之为、“不仁”,如此批评建立在两条竞争性理由之上。(1)君子在三年守丧期内,“吃美味的食物不可口,听到音乐不快乐,住在家里不觉得舒适”。(2)“子女出生三年,才能脱离父母的怀抱。守丧三年,是天下通行的丧期。”[7](P216-217)显然,孔子的理由是“以心理情感作为最终依据”[10](P488)。这一依据,由于“得到了农业家庭小生产的社会根基的长久支持”[10](P488),故其相对于宰我的论证所具备的强大竞争力在中国古代社会得到充分证明。

除了案例1-9,《论语》中类似的其他案例还包括:《论语·八佾》“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章、《论语·先进》“颜渊死”章、《论语·阳货》“佛肸召”章,等等。

“诉诸竞争性事实”的说理模式类似于西方逻辑中的“独立论证”、印度新因明的“立量破”,它通过提出新的具有竞争性的理由来削弱对方的论证。一般情况下,新建论证的事实性理由可以削弱但不能彻底否定对方已经提出的论证。

二、诉诸理

除了“诉诸事实”,《论语》中道德判断的建构模式还包括“诉诸名理”和“诉诸事理”,统称“诉诸理”。

1.诉诸名理

中国古代名辩学中的“名”指表达概念的语词;它涉及语词和概念两个层面,包括孔子在内的先秦诸子往往对此没有明确划界。在《论语》道德判断的建构过程中,孔子借助于名进行分析即“诉诸名理”,主要涉及:(1)基于概念的语义归类;(2)基于概念的含义进行推断;(3)基于不同概念的语义差异进行正名。

案例2-1 季子然问:“仲由、冉求可谓大臣与?”子曰:“吾以子为异之问,曾由与求之问。所谓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则止。今由与求也,可谓具臣矣。”(《论语·先进》)

在案例2-1 中,季子然和孔子讨论的主题是:孔子的两名学生可否称为“大臣”?当时,子路和冉求正担任季氏的家臣,故季子然“喜而问之”[4](P296)。孔子首先揭示了“大臣”这一概念的语义:“所谓大臣,用道义侍奉君主,不可谏阻,也就作罢。”[8](P141)然后对子路和冉求进行肯定性归类——“可谓具臣矣”,即“可以说是具有相当才能的臣属”[5](P118)。

案例2-2 子贡问曰:“何如斯可谓之士矣?”子曰:“行己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谓士矣。”曰:“敢问其次。”曰:“宗族称孝焉,乡党称弟焉。”曰:“敢问其次。”曰:“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抑亦可以为次矣。”曰:“今之从政者何如?”子曰:“噫!斗筲之人,何足算也?”(《论语·子路》)

在案例2-2 中,针对子贡的疑惑,孔子从三个层次分别列举“士”这一概念可能适用的情形:(1)“用羞恶之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出使外国,能维护国家尊严而不使君命受辱”;(2)“宗族称赞他孝顺父母,乡党称赞他尊敬兄长”;(3)“说话一定信实,做事一定果敢”[8](P166)。基于这一厘定,比照“今之从政者”的所作所为——“斗筲之人”,孔子将其归入“士”类之外。

案例2-1 和2-2 是孔子基于概念的语义分析,对特定对象进行归类的两种情形——肯定和否定。这体现了概念所具有的分类认知功能。

案例2-3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

在案例2-3 中,季康子是当时鲁国的实际执政者,针对其询问为政之道,孔子通过揭举“政”这一概念的含义进行了下列推导:“政”字的意思是端正,所以,作为执政者如果率先端正自己,就没有人敢不端正。显然,这是基于概念的含义进行推断。类似情形在《论语》中还有:

案例2-4 冉求曰:“非不说子之道,力不足也。”子曰:“力不足者,中道而废。今女画。”(《论语·雍也》)

在案例2-4 中,冉有以“力不足”为借口提出修养仁德之困难。针对这一说辞,孔子凭借辨析“力不足”这一概念的语义进行严厉反驳——“力不足”的意思是半途而废,现今的你却尚未迈步,换言之,冉有所谓“非不说子之道,力不足也”纯属假话。

除了基于概念语义的归类、进行相应的推断,《论语》中孔子道德判断的建构对名理的运用还涉及以下情况:

案例2-5 子张问:“士何如斯可谓之达矣?”子曰:“何哉,尔所谓达者?”子张对曰:“在邦必闻,在家必闻。”子曰:“是闻也,非达也。夫达也者,质直而好义,察言而观色,虑以下人。在邦必达,在家必达。夫闻也者,色取仁而行违,居之不疑。在邦必闻,在家必闻。”(《论语·颜渊》)

在案例2-5 中,子张和孔子讨论的主题是:“士人应怎样才可称为‘通达’?”孔子断言子张的回答混淆了两个概念——“闻名”(“闻”)和“通达”(“达”),理由是二者在语义上存在明显不同——“所谓通达,就是秉性正直而喜好义理,洞察言谈、观望神态,思虑自己不如他人之处,在国中必定通达、在家族中必定通达。”“闻名”则不是这样,“所谓闻名,则是神态上表现为仁而行动上却违背它,以此自居毫不疑惑,在国中必定闻名、在家族中必定闻名”[7](P141)。显然,孔子在这里正是基于分析概念的语义差异,对子张使用“闻”和“达”时的逻辑错误进行了纠正。

2.诉诸事理

在《新编中国哲学史》⑤一书中,劳思光对孔子及其学说这样概括:作为儒学的创建人,“孔子代表中国文化自觉时期之开始”[2](P80),“孔子之学,由‘礼’观念开始,进至‘仁’‘义’诸观念……‘仁、义、礼’三观念,为孔子理论之主脉,至于其他理论,则皆可视为此一基本理论之引申发挥”[2](P84)。作为孔子开创儒学的三个基本观念,“仁”“义”“礼”在孔子道德判断建构方面起着奠基作用,成为其价值评判的重要准则。本文所谓《论语》中孔子道德判断建构时的“诉诸事理”,指诉诸“仁”“义”“礼”三个基本观念⑥。

案例2-6 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君子去仁,恶乎成名?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论语·里仁》)

在案例2-6 中,孔子提出了君子对待富与贵、贫与贱的态度,这一立场和常人渴望富贵、厌恶贫贱的选择泾渭分明。其中的理由,他立足于分析“仁”和“君子”的关系进行说明——“君子失掉仁,还算什么君子?”[10](P110)即“君子所以为君子,以其仁也”[6](P31)。换言之,仁是君子的本质之所在。

案例2-7 子曰:“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

在“礼”“义”“仁”三范畴中,孔子视“仁”为“最重要的道德原则”[13],它的要求很高,孔子“极言仁之难达”[4](P192),故不轻易许人,但在案例2-7 中,孔子又“极言仁之易求”[4](P192),究其本旨,乃在勉励众人修养仁德。为此,他提出了“仁之易求”的著名论证——观点:“仁距离我们并不遥远。”理由:“哪个人如真想要它,它就会来的。”[10](P215)显然,在这里孔子基于“仁”的实践构造了相应的辩护。

案例2-8 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论语·雍也》)

在案例2-8 中,孔子提出了“仁”的两个定义:其一,阐述“仁的主要含义”[13],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一定义可谓关于“仁”的实质性定义⑦;其二,说明践行“仁”的方法,即“从近处做起,可以说是实行仁的方法”[10](P187)。其中,后一定义是关于“仁”的操作性定义。正是基于对“仁”的上述两方面认识,孔子判断子贡所说的情形不属于“仁”,“博施于民而能济众”的行为远远高于“仁”,当属于“圣”的范畴,即“这哪里只是仁,应该是圣了。连尧、舜都难做到”[10](P187)。

总之,案例2-6、2-7 和2-8 属于《论语》中孔子道德判断建构时“诉诸‘仁’”这一情形,涉及:立足“仁”的观念辨析“仁”和“君子”等其他概念的关系;基于“仁”观念的实践构造相应论证;基于“仁”的实质,判定高于“仁”的行为,即“圣”。

案例2-9 子路曰:“君子尚勇乎?”子曰:“君子义以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论语·阳货》)

在案例2-9 中,子路的问题是“君子是否崇尚勇?”通过诉诸“义”,孔子对该问题予以否定性回答——“君子把义作为最高准则”。针对这一立场,孔子通过把人分成“君子”和“小人”两类,借助“有勇”和“无义”的对比进行辩护——“君子有勇无义会闹出乱子,小人有勇无义就做盗贼。”[7](P217-218)换言之,无论君子抑或小人,缺失“义”将导致消极后果。

案例2-10 子路从而后,遇丈人以杖荷。子路问曰:“子见夫子乎?”丈人曰:“四体不勤,五谷不分,孰为夫子?”植其杖而芸。子路拱而立。止子路宿,杀鸡为黍而食之,见其二子焉。明日,子路行以告。子曰:“隐者也。”使子路反见之。至,则行矣。子路曰:“不仕无义。长幼之节,不可废也;君臣之义,如之何其废之?欲洁其身,而乱大伦。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道之不行,已知之矣。”(《论语·微子》)

在案例2-10 中,针对隐士“四体不勤,五谷不分”的批评[8](P237),孔子借子路之口[6](P187)对自己的立场进行辩解,主要理由为:(1)“不出仕是不合乎义的”[7](P225);(2)“君子的出仕,是履行君臣之间的大义”[7](P225)。显然,这里把“义”的一种类型,即“君臣之义”视为评判君子是否应该出仕的价值标准——出仕则合乎“君臣之义”,否则就是废弃之。至于“君臣之义”何以不能废,孔子结合隐士自身的行为进行了说明。这一点,朱熹曾有解释:“盖丈人之接子路甚倨,而子路益恭,丈人因见其儿子焉,则于长幼之节,固知其不可废矣。故因其所明以晓之。”[6](P187)

总之,案例2-9 和2-10 属于《论语》中孔子道德判断建构时“诉诸‘义’”这一情形,具体涉及:辨析缺失“义”观念的指导对相应的社会行为带来消极影响;把“义”的一种类型(“君臣之义”)视为评判有关行为是否恰当的价值标准。

案例2-11 子贡问曰:“孔文子何以谓之文也?”子曰:“敏而好学,不耻下问,是以谓之文也。”(《论语·公冶长》)

案例2-11 属于立足“礼”进行他辩。子贡对卫国大夫孔圉何以得谥“文”提出了疑问,因“《左传》载其人私德有秽”[4](P123)。对此,孔子诉诸谥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他辩:孔圉生前能够做到“敏而好学,不耻下问”,故死后得谥号“文”。据《逸周书·谥法解》,取谥号为“文”包括六种情况:“经纬天地曰‘文’,道德博厚曰‘文’,勤学好问曰‘文’,慈惠爱民曰‘文’,愍民惠礼曰‘文’,赐民爵位曰‘文’。”[14](P221)可以发现,孔子列举的理由属于第三种情况“学勤好问”。针对孔子这一辩护,前人曾有评议。朱熹指出:“谥法有以‘勤学好问’为‘文’者,盖亦人所难也。孔圉得谥为文,以此而已。”苏辙认为:“孔子不没其善,言能如此,亦足以为文矣,非经天纬地之文也。”[6](P43)可见,朱熹和苏辙均肯定孔子在这里的他辩。

案例2-11 属于孔子立足谥法为他人辩护,在《论语·八佾》“子入太庙”章,针对“孰谓鄹人之子知礼乎?”的讥刺,孔子同样诉诸礼进行辩护,不过这次辩护的对象是自己,属于自辩[6](P25)。

案例2-12 阙党童子将命。或问之曰:“益者与?”子曰:“吾见其居于位也,见其与先生并行也。非求益者也,欲速成者也。”(《论语·宪问》)

这是立足“礼”进行归类性断言的案例。在案例2-12 中,阙党的一个孩子前来传话,有人问孔子:“这是个追求上进的孩子吗?”孔子断言他“不是那种求上进的孩子,而是一个想尽快和成年人平起平坐的孩子”[15](P322)。这一观点的得出,基于有关“礼”的两方面规定:(1)《礼记·玉藻》:“(童子)无事则立主人之北,南面。见先生,从人而入。”[16](P917)来传话的孩子“居于位”,属于“坐在不该坐的位子上”,故有违当时的礼节[15](P322);(2)《礼记·曲礼上》:“五年以长(年长五岁),则肩随之(稍后随之)。”[16](P28)这个孩子的年龄和长辈相差甚远,“依当日礼节,不能和成人并行”[5](P160)。

立足“礼”进行归类性断言,《论语》中这一立言模式在《论语·子路》“冉子退朝”章也有直接呈现[6](P132)。当然,在立足“礼”为自己或他人辩护的过程中,孔子并非囿于一隅,不讲权变。例如,据《论语·子罕》“麻冕礼也”章,用麻布制作礼帽,是合乎礼的;当时改用丝帛,大家都这样,孔子的立场是“吾从众”,因为这样工料俭省。臣见君,先在堂下拜,是合乎礼的;改成只在堂上拜,孔子的立场却甚是鲜明:“虽违众,吾从下。”理由:只在堂上拜,这是骄纵的表现。可见,“孔子对传统礼制,有坚持有不坚持,即所谓‘经’(原则性)与‘权’(灵活性)”[10](P247)。涉及原则性即礼的本质时,他主张必须坚持;“可以不必坚持的,大多是纯外在的仪文规矩”[10](P247)。在《论语·子罕》“可与共学”章,孔子对待“礼”的“执经行权”思想有直接表达:“子曰:‘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论语·子罕》)这里的“立”,意即“事事依礼而行”[5](P96)。

总之,案例2-11 和2-12 属于道德判断建构过程中“诉诸‘礼’”这一类型,具体涉及:立足“礼”进行他辩和自辩,立足“礼”进行归类性断言。

三、诉诸结果

诉诸结果,是指在谈辩过程中,把观点或立场建立在已经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结果,或者基于某种假设所推出的可能结果之上。《论语》中孔子在道德判断建构时对“诉诸结果”这一模式的使用涉及不同情形。

1.诉诸单一结果

“诉诸单一结果”是指在谈辩的过程中把观点或立场建立在单一结果之上;这种单一型结果,其前提可能有不同情形。

案例3-1 陈亢问于伯鱼曰:“子亦有异闻乎?”对曰:“未也。尝独立,鲤趋而过庭。曰:‘学《诗》乎?’对曰:‘未也。’‘不学《诗》,无以言。’鲤退而学《诗》。他日,又独立,鲤趋而过庭。曰:‘学礼乎?’对曰:‘未也。’‘不学礼,无以立。’鲤退而学礼。闻斯二者。”陈亢退而喜曰:“问一得三,闻《诗》,闻《礼》,又闻君子之远其子也。”(《论语·季氏》)

在案例3-1 中,孔子和孔鲤的对话包含两个论证。(1)孔子的立场:“应该学《诗》”;理由:如果不学《诗》,就不能言谈应对。(2)孔子的立场:“应该学礼”;理由:如果不学礼,就不能立身处世。显然,在这两个论证中,孔子均把对所持立场的辩护建立在否定相应立场所可能带来的结果之上。从孔鲤“退而学《诗》”“退而学礼”的对话内容来看,孔子的两次论证均产生了效力。孔子主张学习《诗》,他的类似论证也出现在《论语》的其他篇章。

案例3-2 子谓伯鱼曰:“女为《周南》《召南》矣乎?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也与?”(《论语·阳货》)

《周南》《召南》是《诗经·国风》开首的两篇。在案例3-2 中,孔子重视对二者的学习,理由:假如不学习《周南》《召南》,人就好比面对墙壁站立在那里,寸步难行。这里,孔子再一次把对自己主张的辩护建立在否定所持观点所可能带来的结果之上。

总之,案例3-1 和3-2 中包含的三个论证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孔子把对自己立场的辩护,建立在否定所持观点所可能带来的结果之上。这种情况在《论语》中多有出现,只是往往省略了结论,例如:《论语·为政》“子游问孝”章、“学而不思”章、“非其鬼”章,《论语·里仁》“里仁为美”章,《论语·公冶长》“雍也仁而不佞”章,《论语·子路》“子夏为莒父宰”章,《论语·卫灵公》“人无远虑”章、《论语·尧曰》“不知命”章。

案例3-3 子曰:“朝闻道,夕死可矣。”(《论语·里仁》)

案例3-4 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

根据孔子的学说,“道”是士人孜孜追求的目标,《论语·述而》:“子曰:‘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所以,在案例3-3 中孔子这样断言:“若是早晨悟到了道,就是傍晚死去也可以了。”[15](P67)这里,孔子立足于一种特殊的假定——“早晨悟到了道”及其可能的结果——“傍晚死去也可以”,来论证“闻道”之价值。案例3-4 中的情况类似。孔子主张“为政以德”,建构的论证是:执政者若能运用道德来治国理政,他就会像北极星一样,安居在一定的位置而为其他群星有序环绕[8](P10)。显然,这里也是诉诸“为政以德”的结果来为政治主张辩护。

总之,案例3-3 和3-4 属于这样的情形:孔子把对自己立场的辩护,建立在肯定所持观点带来的结果之上。在《论语》中还可以发现其他类似的案例。例如:《论语·里仁》“事君数”章、《论语·述而》“加我数年”章、《论语·子路》“冉子退朝”章、《论语·宪问》“士而怀居”章与“上好礼”章。

案例3-5 子贡曰:“贫而无谄,富而无骄,何如?”子曰:“可也。未若贫而乐道⑧,富而好礼者也。”子贡曰:“《诗》云‘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其斯之谓与?”子曰:“赐也,始可与言《诗》已矣,告诸往而知来者。”(《论语·学而》)

在案例3-5 中,孔子提出了“从此可以跟子贡谈论《诗》”这一主张,理由:“告诸往而知来者”,即“告诉你一个方面,你能推知另一个方面”[8](P9)。可以看出,孔子之所以告诉子贡“从此可以跟你谈论《诗》了”,正是基于他和子贡事先谈话的结果:子贡具有举一反三的推理能力。这是孔子运用“诉诸结果”模式建构道德判断时的一个有趣现象,体现了孔子重视学生灵活运用已有知识的能力。对于这一点,孔子有明确的表述:“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论语·述而》)。

立足于对已有谈话的观察,发现学生具有举一反三的推理能力就做出进一步的断言,《论语》中孔子的这一立言方式在他和子夏的一次谈话时再次出现⑨。

案例3-6 子曰:“后生可畏,焉知来者之不如今也?四十、五十而无闻焉,斯亦不足畏也已矣。”(《论语·子罕》)

在案例3-6 中,孔子提出“后生可畏”这一观点,理由是现在的年轻人在明天可能有的发展结果——“怎么知道他们将来的成就不如现在我们这一辈人呢?”[15](P188)这是基于事物发展的可能结果进行立论,也属于“诉诸单一结果”情形。不过,孔子断言“后生可畏”是有条件的,即“一个人到了四十、五十岁依然没有作为而不为世人所闻,那也就没有什么可畏的了”[15](P188)。这表明,孔子对事物未来发展状况的不确定性具有清醒的认识,进而其主张之可接受性也就属于有限制的。

2.诉诸非单一同类型结果

“诉诸非单一同类型结果”,是指在谈辩的过程中把观点或立场建立在一组同类型结果⑩之上。这些同类型结果之间,就《论语》的实际情况而言具有不同关系。

案例3-7 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论语·阳货》)

在案例3-7 中,孔子建议学生学习《诗》,理由:学习《诗》可以获得下列结果:(1)“感发人的情志”(“兴”);(2)“察识吟诗者的心迹”(“观”);(3)“从诗中求达人心的感通”(“群”);(4)“排遣心中的郁结和忧怨”(“怨”);(5)懂得如何侍奉父母,如何侍奉君主;(6)知道更多鸟兽草木的名称[15](P380)。这里列举的六项结果是并列关系,共同为“学《诗》”这一主张提供支持。

案例3-8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论语·子路》)

在案例3-8 中,孔子通过批评子路之“野”阐释了其“正名”主张。关于该主张的合理性,他列举了否定“正名”即“名不正”所可能产生的消极结果:(1)说话不顺当(“言不顺”);(2)事情难以办成(“事不成”);(3)礼乐难以兴起(“礼乐不兴”);(4)刑罚不得恰当(“刑罚不中”);(5)百姓惶惶然不知所措(“民无所措手足”)。这五项结果,均起着为“正名”主张的合理性予以反面辩护的作用,不过,它们之间不属于并列关系,相邻的两项是因果关系,即在后的一项是在前一项的结果。

3.诉诸非单一异类型结果

“诉诸非单一异类型结果”,是指在谈辩的过程中把观点或立场建立在一组不同类型的结果之上。

案例3-9 子曰:“奢则不孙,俭则固。与其不孙也,宁固。”(《论语·述而》)

案例3-10 林放问礼之本。子曰:“大哉问!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论语·八佾》)

案例3-9 和3-10 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论证:

主张:“就礼而言,与其奢侈,宁可简陋”[8](P23)(“礼,与其奢也,宁俭”)。

理由:“奢侈就会不谦让,俭啬就会失之固陋。与其不谦让,宁肯固陋”[8](P92)(“奢则不孙,俭则固。与其不孙也,宁固”)。

可以发现,在案例3-9 中孔子提出了两个不同的结果:“不谦让”(“不孙”)、“固陋”(“固”);这两个结果分别由不同的前提所导致,即“奢侈”(“奢”)、“俭啬”(“俭”)。通过对两个结果的比较,孔子的主张也就得到了显现:“就礼而言,与其奢侈,宁可简陋”。

在《论语》中,诉诸非单一异类型结果的论证还包括:《论语·为政》“道之以政”章,《论语·雍也》“质胜文则野”章,《论语·子路》“其身正”章、“苟正其身矣”章,等等。虽然在这些案例中结论的表述往往省略了,但通过相应的语境也可以看出孔子的主张。

结语

以上立足广义论证的视域,聚焦于孔子,从《论语》二十篇概括出道德判断建构的三类八种模式。这些模式,为我们理解《论语》的内在思想结构提供了一个框架。李泽厚指出:“不管识字不识字,不管是皇帝宰相还是平民百姓,不管是自觉或不自觉,意识到或没有意识到,《论语》这本书所宣讲、所传布、所论证的那些‘道理’、‘规则’、主张、思想,已代代相传,长久地渗透在中国两千年来的政教体制、社会习俗、心理习惯和人们的行为、思想、言语、活动中了。”[10](P2)试问,《论语》究竟是如何“宣讲”“传布”“论证”儒家的“道理”、“规则”、主张和思想的?本文可谓是对这一问题的一个回答。如果《论语》中孔子的具体道德判断称之为“器”,那么,他确立这些判断的思维路径便可称之为“道”。“器”“道”的统一,构成孔子道德思想的两个不同维度。相应地,既然孔子“有为中国文化传统奠立基石之地位”[2](P77),那么,他所奠立的这块“基石”也就具有两种属性:受众既可知其然,亦可知其所以然。看到这一点,也就有助于我们澄清后世学者关于孔子“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论语·泰伯》)这一观点的诸多误解。

[注 释]

①本文所引《论语》诸篇内容,参见《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李学勤主编,何晏注,邢昺疏:《论语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②参见《论语·公冶长》篇“子谓南容”章孔子“以其兄之子妻之”一事。

③指《论语·宪问》“子路曰桓公杀公子纠”章。

④指《论语·宪问》“子路曰桓公杀公子纠”章和“子贡曰管仲非仁”章。

⑤该书1981 年由三民书局首次出版,“被誉为继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后的一部里程碑式的作品”。参见劳思光:《新编中国哲学史》,三联书店2015 年版“出版说明”。

⑥冯友兰在《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一册)中,重点分析了孔子关于“仁”的理论、“礼”的理论,等等。参见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82 年版,第124 页-172 页。张岱年在《中国哲学大纲》中指出,孔子注重“仁”的观念、“义”的观念和“知”的观念;“孔子哲学的中心观念是仁”。参见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 年版,第245-251 页。李泽厚在《论语今读》中“强调孔子以‘仁’释‘礼’、‘礼’‘仁’并重,且与‘孝’相连”。参见李泽厚:《论语今读》,三联书店2004 年版,第539 页。本文选择“仁”“义”“礼”,只是借此说明,在《论语》所载孔子道德判断建构的过程中,情形之一即诉诸孔子哲学体系中的一些重要范畴;这些范畴在孔子哲学体系中具有双重角色:既是阐释的对象,又是孔子建构理论体系的重要工具。

⑦张岱年曾明确指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便是孔子所规定之仁之界说。”参见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 年版,第245 页。

⑧据《论语注疏》整理本注,此处增“道”字。参见《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李学勤主编,何晏注,邢昺疏:《论语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12 页。

⑨参见《论语·八佾》“子夏问曰”章。

⑩所谓“同类型结果”,是指这些不同结果具有共同的目标证成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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