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吴某某涉嫌强奸罪
2021-11-24王乙伊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21期
摘要: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评判直接关系到最终事实的认定,对于刑事案件的定性起到近乎决定性的作用,而刑事证据本身取证难度大、认定程序复杂的特征,引出我们对刑事证据本身是否应当符合客观性要求的思考,尤其在刑事证据中的言辞证据一项,实务中存在着一些取证不规范的做法,又能否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作为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文经由热点案件作为切入点,讨论刑事案件的收集与事实认定。
关键词:刑事证据收集 刑事证据的可采性 言辞证据 客观事实 有错必究
2021年8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自吴某某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到其被批捕,仅耗时15天。在实务界一直流传着刑事案件取保候审前的“黄金37天”的说法,这个说法来自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最长可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达30天,报检察院批捕后,检察院应在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这就形成了批捕前的“黄金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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