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研究
2021-11-24汪涛唐田田智月
汪涛 唐田田 智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北京 100088
引言
在知识产权领域,对商业方法是否具有专利适格性这一问题的争论和研究从未停息。早在一百多年前,美国开始探索与尝试,1908年,Hotel Security Checking Co. v. Lorraine Co.案确立的“商业方法排除对象”在美国存在很长一段时间。直到1998年,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 v.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Inc.案为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打开大门,美国专利商标局(以下简称USPTO)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State Street Bank案后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增长迅猛。
如图1所示,美国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量的变化趋势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在适用判例法的美国,每阶段都由里程碑式的案例推动着美国商业方法客体审查指南的发展。《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的十年扩张与轮回:从道富案到Bilski案的历史考察》[2]中仅介绍了1998-2008美国商业方法扩张发展的十年。《美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发展与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3]中主要介绍了美国商业近二十年的专利审查与司法审判经验,介绍了最初的“实用的、具体的及有形的结果”标准,到“机器或转换”标准,以及20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Alice案中明确适用“两步测试法”。现有文献没有全面梳理美国商业方法上百年来的发展趋势。为弥补上述不足,本文从美国商业方法定义入手,重点分析美国商业方法五个发展阶段中里程碑式的判例,详细论述这些判例对美国商业方法的审查政策和相关申请趋势影响;最后,介绍美国商业方法的现行客体审查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

图1 1997-2020年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 [1]……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