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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及千吨万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中的相关问题探讨

2021-11-24郭进

商品与质量 2021年10期
关键词:红河州水源地环境质量

郭进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红河州生态环境监测站 云南蒙自 661100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按《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2019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及《2019年云南省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方案》要求,红河州开展了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及农田灌溉水质监测,现就填报《红河州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基本信息表》、《红河州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统计表》及《红河州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统计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自己想法及建议,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1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1 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中村庄的选择

按《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包括县域监测和村庄监测2个层次。在村庄监测层次,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性行政村庄(城中村不作为监测对象),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须加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出水水质;在县域监测层次,开展地表水水质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

根据以上选点原则,红河州有三个县列入国家县域生态考核县,按要求每个县必须至少选取一个村庄开展监测,红河州确定了屏边苗族自治县阿季伍村、石屏县大瑞城村及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小黑桥村三个村庄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1.2 监测项目

(1)环境空气。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

(2)饮用水源地水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39项常规指标。

(3)土壤环境质量。必测项目:pH、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铜、镍、锌等元素的全量。

(4)地表水水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基本项目(共24项)。其他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

1.3 监测频次

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地表水水质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土壤环境质量每个村庄5年监测一次。

1.4 工作方式

目前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厅驻红河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开展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按要求上报。

1.5 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所选择的村庄都是县城边上的,虽然在《2019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中提到“各地在确定监测范围时可充分利用现有监测点位开展农村环境质量工作”要求,但我个人认为这些点的代表性并不理想,不能较好地代表所在县域大多数村庄的环境状况,存在以下问题:

(1)所选择的村庄都是用自来水,水源地距离村庄较远,目前都是用县城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监测数据代表。

(2)村庄环境空气监测数据用县城大气自动站的监测数据。

(3)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测数据用县城污水处理厂的监测数据。

(4)坐标位置的选择。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数据监测平台数据填报与传输分系统使用手册(农村部分)》的要求,上报监测数据统计结果时必须同时填报村庄名称及坐标位置,有的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距离村庄有一定的距离,这时候就会出现是填村庄的地理坐标,还是填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的地理坐标的问题。

(5)目前红河州未开展农村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2 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2.1 农村“千吨万人”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点位的确定

按照《2019年云南省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红河州开展了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红河州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源地共32个(涉及9个市县),其中地表水19个(涉及7个市县),地下水13个(涉及6个市县),每个点的点位名称、日供水量和服务人口等基本信息已上报,并经省生态环境厅确认。地表水(19个点)总服务人口283129(人)、日供水量40106(吨),地下水(13个点)总服务人口252678(人)、日供水量24330(吨)。

2.2 监测项目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39项常规指标。

2.3 监测频次

饮用水源地类型为河流和湖库: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饮用水源地类型为地下水: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监测2次。

2.4 工作方式

由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监测,多数由红河州生态局各分局委托第三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红河州生态环境站负责监测数据的收集上报。

2.5 监测结果评价

红河州2020年上半年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全州19个地表水源中除曼美5队曼路河为河流型水源外,其余18个为湖库型水源,“方案”要求监测28项,实际监测表1、表2共28项,满足监测指标要求,水质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及《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环办[2011]22号)》评价,其中4个水源水质为Ⅱ类,占21.0%;12个水源水质为Ⅲ类,占63.2%;1个水源水质为Ⅳ类,占5.3%;2个水源水质为Ⅴ类,占10.5%。

地下水源13个,“方案”要求监测39项,实际监测表1中36项,碘化物、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水质3项未监测,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评价,其中3个水源水质为Ⅱ类,占23.1%;5个水源水质为Ⅲ类,占38.5%;1个水源水质为Ⅳ类,占7.7%;4个水源水质为Ⅴ类,占,30.7%。

2.6 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由于各监测单位所用的监测方法及分析设备不同,导致灵敏度不同、检出限不同及有效数字不同,出现数据统计表格中同一监测项目有不同的有效数字,给数据审核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即必须与监测报告进行核对。

例如有的监测单位挥发酚的检出限为0.002mg/L,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水质标准为≤0.002mg/L,即用该监测单位的分析方法对地下水进行监测,一旦检出,则水质为Ⅳ类以下。如果按目前《环境质量报告书》中水质的评价方法,按检出限的一半对水质进行评价,即按0.001mg/L对水质进行评价为Ⅱ类,我个人认为不应该这样进行评价。

(2)监测项目不全就对所监测的水体进行水质评价,例如“千吨万人”地下饮用水监测中总α放射性及总β放射性就没有能力监测,但实际工作中就根据监测结果对水质进行评价。

(3)农村“千吨万人”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水质评价时未将“总大肠菌群”及“菌落总数”纳入,但找不到相关依据。

(4)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质评价结论是有所区别的,实际工作中有的分局上报的表格中出现地表水的评价结果为劣Ⅴ类,这是不对的,地下水最差的是Ⅴ类,只有地表水才可能有劣Ⅴ类。

3 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红河州灌溉规模在10万亩以上的农田灌区有2个,即蒙开个(蒙自片区)灌区,灌溉规模27.38万亩及弥阳灌区,灌溉规模19.20万亩,在农田灌溉水质监测工作中也存在以上类似的问题。

4 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做如下建议:

(1)对全县的村庄类型进行统计,在占比最大的村庄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村庄进行监测。

(2)确定的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的坐标位置与村庄的相近。

(3)统一监测方法及分析设备,特别是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时,一定要注意。

(4)如果监测项目不全,则不应该对水质进行评价。

(5)当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的检出限数值大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类水质标准的数值时,应该按检出限的数值对地下水质进行评价,不能按检出限的一半对水质进行评价。

(6)尽快开展农村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并将其纳入2021年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中。

5 结语

通过分析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及农田灌溉水质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及建议,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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