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对高校的行政层级监督机制
2021-11-24马世嫒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监督
马世嫒
(1.中南大学 法学院,长沙 410083;2.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政法学院,长沙 410004)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了高校具有“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由此引发了政府与高校办学关系的论争。但在任何缺乏国家监管的社会里,所有的人都会理性地得出结论:社会将处于永无休止的混乱状态[1]127-128。高校因法律授权而享有的办学自主权也必须在国家的监管下运行。由于高校办学自主权范围并不明确,致使教育行政部门(1)对高校的行政层级监督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其中有相当比例的案件是行政相对人针对政府不履行对高校的监督职责而提起的。对于此类案件,政府以相对人的诉求属于高校办学自主权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司法机关也认为政府对高校的层级监督属于行政内部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长此以往,公众对高校、政府的满意度降低,信访冲突不断。
(一)案例一及法院裁判观点
张誉瀚诉教育部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决定案:2016年10月,张誉瀚通过“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报考并参加了2017年四川大学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合格,并通过复试,后四川大学没有给张誉瀚寄送录取通知书。张誉瀚向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四川大学向张誉瀚依法颁发录取通知书。法院认为:《高等教育法》第四章对高等学校自主招生、自主设置学科专业、自主管理财产等自主办学的组织和活动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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