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1-11-24孙艳霞
商品与质量 2021年3期
孙艳霞
北京市劳保所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100070
1 认真落实污染类建设项目竣工自主环保验收工作的背景
1.1 背景
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1]。自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正式取消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8年5月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2018年第9号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进一步规范了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验收监测的技术要求。
2 污染类建设项目竣工自主环保验收中的常见问题
2.1 建设单位环保意识薄弱
我国的建设单位基本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忽视对环境的保护,是大多数建设单位的通病。很多企业也习惯了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监测技术机构提供的“保姆式”服务[2]。一些企业不了解、不在意自主环保验收相关要求,自以为自主验收由自己掌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只重视主体工程建设,而忽视配套环保设施的建设落实,在竣工工程环保设施不健全,“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下,便组织开展环保验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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