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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理解性误区

2021-11-24李伟华

经营者 2021年1期
关键词:误区

李伟华

(延边大学 附属医院<延边医院>,吉林 延吉 133000)

随着全社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期待日渐强烈,个税改革的呼声也随之高涨。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改革可谓是一次颠覆性的改革:一是从分类所得走向综合所得,二是免征额从以前的3500元提高到5000元,三是新增了五项专项附加扣除。这三项措施具体怎么应用,扣除范围、填报规则、计算方法,以及如何做好纳税筹划与人们利益密切相关。在扣缴义务人真实准确填报纳税人所得收入外,纳税人也要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负责,由于对纳税人税务知识普及不够深入具体,纳税人在税法理解上普遍存在一定的误区,具体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计税基数的认知误区

不少纳税人认为是用自己每个月工资的实发去缴纳个税,经常会出现为什么自己的实发不到5000还要纳税的疑问。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数既不是应发工资,也不是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每月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发工资在扣除缴纳的养老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后的工资才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是扣除所得税后的余额。

二、计算方法认知误区

大多数职工认为个税是一月一算,当月收入高则纳税多,收入低则纳税少。

以过去的计税方法来算,如10月当期收入7000元,应就(7000~5000)元的部分纳税,11月当期收入6000元应就(6000~5000)元的部分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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