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视角下企业数据利用行为正当性标准构建研究
2021-11-24朱世定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朱世定
(1.安徽省社科院 蚌埠分院,安徽 蚌埠 233040;2.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上海 长宁 200042)
自二十一世纪第2个十年开始,伴随着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IOT)、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的深入应用,人、物、机器设备都成为数据的产生和接收者,社会已进入大数据时代,数据开始成为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利用大数据,企业可以创新商业模式以获取更大利润。因此,企业愈加重视生成、汇集海量数据,由此出现了企业数据这一概念。企业数据是企业经过合理劳动投入得到的,其既可能是汇集型数据,也可能是衍生型数据[1]。由于企业数据的经济价值性,防止他人利用与第三方企图利用其他企业数据以谋求自身竞争优势开始成为市场常态。2017年顺丰与菜鸟的用户快递数据之争,拉开了企业间数据利用争夺的序幕。近年来,诸如汉涛诉百度、腾讯诉奇虎、百度诉360等各种关于企业数据纷争的案件出现得愈来愈频繁。
面对迅速发展的数据经济,我国法律对企业数据的规制难称有效,企业数据的法律属性及保护仍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虽然被称为“互联网专款”,但对于企业数据的不当利用行为并不能够有效适用。法律的价值之一在于划分各方利益空间,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2]。基于企业数据的保护缺失和利用纷争四起的现状,采取合理的法律保护范式来促进数据经济健康发展,十分必要且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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