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市场规制法的特点与不足
2021-11-24丁旭东
商品与质量 2021年25期
丁旭东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00
市场秩序规制问题是经济法关注的重点问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逐步由“一手抓”的国家经济管制转向由市场自行进行调控,市场规制法由此产生。但发展至今,市场秩序法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从而散见于各部门法中。下文将对我国市场秩序规制法的特点以及其不足进行分析。
1 市场规制法概述
市场规制法针对的是市场主体之间在市场上的行为,国家通过外部手段干预和调节市场的缺陷。
市场秩序规制法是政府干预市场和市场干预政府的有机统一体。政府干预市场是指政府在市场失灵时通过外部力量实现对市场的矫正;市场干预政府即中介机构作为一个国家和市场之间的辅助管理主体,行使一定的行为来实现其社会干预。
2 市场规制法具有以下特点
2.1 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经济关系的范围十分广泛,某种经济关系可能不仅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还会影响社会其他主体的经济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同的市场主体涌入,这些关系既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具有横向性质,又需要行政机关进行干预、调节和控制,具有纵向性质。
2.2 涉及主体的多样性
市场规制法其调整主体范围上,包括经营者、行业协会、消费者等;主体性质上,不仅涉及以法人、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形式出现的经营者,还包括规制市场秩序的政府机关、行业协会等;主体类型上,既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有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