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廉政谈话有效载体,推进监督执纪关口前移
——对践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践与思考
2021-11-24郑早颖
商品与质量 2021年32期
郑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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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的纪律和规矩的新要求,是新形势下监督执纪问责的有效载体。实践好、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就是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1]。
1 准确把握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落实要求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实践依据和可操作性。其中第一种形态,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就是发挥“治未病”的作用,是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充分体现,是创新监督执纪载体、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的有效体现。
1.1 落实“第一种形态”,各级组织责任共担是基础
党员干部的违规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会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会潜藏在日常工作中。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发挥作用,各级组织责任共担是基础。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检组织的监督责任是保障。党组织要在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责任制上“不松手”,为“第一种形态”的工作开展提供明确方向和有力支撑;纪检组织要切实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在落实监督执纪责任上“不缩手”,为“第一种形态”的工作开展提供加强保障。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护短”,敢于发现问题,勇于自我完善、自我净化,形成全方位的责任体系,是有效落实“第一种形态”的基础[2]。
1.2 落实“第一种形态”,运用好廉政谈话是关键
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通过教育、提醒、警示、诫勉等形式,对谈话对象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廉洁从业提醒、党纪党规警示、存在问题批评等,要求党员干部坚守思想道德和党纪党规底线,筑牢拒腐防变防线,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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