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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问题

2021-11-24黄彩绘

法制博览 2021年28期
关键词:量刑被告人检察机关

黄彩绘

(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0)

宽严相济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精神,能够有效地提升办案效率,对于司法权益的保障、社会环境的稳定都具有重要价值[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实现对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从现实情况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比较好的预期效果,但是仍存在一些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对其中的问题进行探究,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问题界定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概念厘清

从几方面具体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检察机关所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进行认定就是“认罪”。其次,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就其所认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认同就是“认罚”。一般来说,处罚的形式比较多样,有刑罚处罚以及刑罚处罚之外的诸如退赃、损失赔偿等[2]。最后,“从宽”是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种将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的综合性制度,主要是通过自愿认罪、认罚的方式,使犯有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地恢复因其犯罪行为而被损害的法益以及社会关系。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与从宽幅度

在原则上无论案件的轻重程度,所有刑事案件都能够适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是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的不能适用,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属于精神病人,难以保证其有罪供述的自愿性[3]。第二,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这类案件往往比较复杂,需要慎重对待。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其次,在一些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案件中,不能够对这些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事实上,即使是从宽处理,也是有限度的,并且根据所处阶段的不同,从宽类型也有所不同,其中程序从宽主要是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实体从宽主要处于审判阶段,在量刑范围内对其从宽处理[4]。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

自首、坦白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着比较强的相似性,两者在认定标准与理论依据上具有比较强的一致性[5]。认罪认罚从宽、自首、坦白三者都是以“再犯罪可能性降低”理论的结果为从宽依据,并且都能够对司法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程序上给予一定的优待,并且自首、坦白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一定的重合性,也就是说,在嫌疑人自首时,需要将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联系。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有效彰显,鼓励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造成的法益和社会关系损害进行积极补偿。这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一致性,但是两者又存在一定的分歧。第一,在适用范围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大于刑事和解制度。第二,在获得从宽处理的可能性上,刑事和解制度在满足基本条件之后,能够充分保证从宽结果。而这一点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不能达成的。第三,从重点问题上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是刑事和解制度的重点,而被追诉人的权益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点。

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实践情况

(一)基于法律规范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8年出台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依法从宽的处理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了一些配套规定,例如速裁程序、值班律师等。虽然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确立的时间比较晚,但是在其确立之前,一些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也能够反映出“从宽”制度的身影。坦白从宽这一重要的刑事政策一直存在于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例如,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站在实体法的立场上对坦白从宽加以明确[6]。

(二)基于司法实践的现实要求

从现实情况上看,在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刑事案件也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态势,检察院、法院的工作压力不断提升,在员额制改革的背景下,办案人员分化以及专业人员流失的问题更加凸显,于是案多人少成了主要矛盾。就司法实践而言,犯罪情节严重、引起重大社会危害的恶性案件不断减少,一些轻罪、轻微罪逐渐成为案件的主体,但是从诉讼资源的配置上看,恶性案件往往对于诉讼资源的占据是比较多的,这就造成了诉讼资源配置上的矛盾。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新型犯罪活动逐渐涌现,这些犯罪活动隐蔽、复杂且多样,也对诉讼资源造成极大的消耗。在当前轻型化犯罪逐渐成为主体、犯罪案件数量不断提升、犯罪活动更加复杂、司法资源比较有限的背景下,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工作,能够有效地解决当前的现实要求,更好地实现司法的保障作用。

三、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的重要价值

(一)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刑事案件发案率不断提升、犯罪类型不断变化的背景下,案多人少的矛盾使得司法资源比较稀缺。针对这种情况,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能够降低诉讼过程的不必要损耗,压缩诉讼时间,使有限的资源更多地应用于更加有需要的案子中[7]。并且,宽严相济作为重要的刑事政策,在当前呼吁人文关怀、强调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更加得到重视,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使用工作是对这一政策的积极呼应,并且在实践中能够推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深化与落实。

(二)有利于预防再犯罪

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变化,刑法发展已经从最初的“以暴制暴”“等量报应”等重视外在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向人文关怀、保障人权等方面转变。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是人文关怀的有效彰显,反映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尊重,而且实现了公权力的相对扩张,法院的“裁量权”向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让渡,提升了诉讼活动的灵活性,并且能够为犯罪者提供积极的导向,使其更好地进行教育改造,进而有利于预防再犯罪。

(三)有利于促进和推动其他刑事诉讼制度的变化与发展

就现有的审判制度而言,被告人的上诉权基本上属于绝对性权利,在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审判制度,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增强诉讼程序的负担,也是对控辩交易基本规则的违背。因此,在未来,审判制度一定会进行调整。从这一意义上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其他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推进。就当前的诉讼现状来说,重实体、轻程序、重定罪、轻量刑是重要的特点,这种特征之下的刑事诉讼有待改进,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助力。

四、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适用范围及对象的界定上,不甚清晰

虽然有相关的文件和法规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使用条件及对象上进行了规定,但是仍有不甚完善、存在一些潜在的争议点,这些问题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提出了不小的考验。首先,一些适用罪名范围过于狭窄导致了实际操作、执行中的适用范围受限,案情简单、情节轻微的轻刑案件中,常常能够从中获得确定性的答案,但是一些复杂性的案件常常难以解决。例如,在2017年3月,广东海珠法院审理的伍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对伍某启动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里的问题就出现了,第一“部分”的界定标准是什么?第二“部分”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上下阶段之间审核权如何有效划分?这些问题不仅是就案论案所提出的,也是实践中常常遇到但是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此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及对象上,盲聋哑人以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否能够适用,对此,法学界的争议比较大,尚未产生比较统一的意见。

(二)在量刑建议的有关规定上,有待完善

一般来说,对在押人员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工作时,其具体流程如下:第一步,在首次对其提审时,由检察机关对嫌疑人进行“认罪”询问,并在问询结束后,审查案件作出初步的量刑建议。第二步,在二次提审时,由检察机关对嫌疑人进行“认罚”询问,如果嫌疑人“认罪”“认罚”,就在值班律师的监督下,由嫌疑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规定,为嫌疑人进行从宽争取。但是,常常存在的问题的部分是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当庭翻供并推翻认罪认罚协议,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会被驳回,但是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嫌疑人在进行后来的上诉时就能够钻法律空子,谋求更轻的惩处。这种问题的产生还是要归结于量刑建议的有关规定不完善。

(三)在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上,不够重视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制度之下,被害人的权利往往被漠视,被害者仅仅在法庭上与被告人进行争辩时的作用比较突出,而在对嫌疑人进行判罪、处罚过程中,被害人的参与性比较低。事实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鼓励被告人认罪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发展目标,但是也要充分考虑被害者的权利,做好协调。

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开展的有效路径

(一)明确标准,制定明确而清晰的内容规范

第一,要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要做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象的限制工作,例如,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及丧失自控力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员是否应该扩大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象中,或者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将这些特殊人群纳入其中,都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开展中的重要讨论内容。第二,要规范与细化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建议工作,结合当前大数据、信息化的背景,可以考虑借助大数据资源库,为量刑提供一些参考与依据。

(二)完善监督,提升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正义

要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效力进行规定和明确,实现对法院的有效监督。一般来说,法院对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常常采取接纳的态度。但是,在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况下也要进行具体的明确与规定,形成一定的双重监督,这种监督不仅能够使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提出时,更加慎重,使其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的有效支撑,共同发挥作用,也使简易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形成有效的衔接。针对当前的和解程序进行积极地变更,扩大适用范围。就量刑协商而言,要做好制度和程序建设。

(三)优化机制,更好地彰显人权保护与程序正义

自愿原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施中的重要原则和前提条件,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要尊重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的自由原则权。对于选择不使用这项权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依据普通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进行处理,而对于选择应用这项制度的,要依照规定对其进行从轻处罚。针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工作也要有序推进,做好被害人的角色定位,要从实体和程序两大方面对被害者的权益进行保障,将被害人意见适当地考虑其中。同时,要使值班律师制度得到有效的重视与保障,形成值班律师制度长效机制,使值班律师更好地发挥出价值。

六、小结

探究刑事案件全过程中的认罪认罚的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能够有效地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刑事司法精神,对于提升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效率、增强司法资源的配置效率都具有重要价值。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问题研究,聚焦于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完善,从明确标准、完善监督、优化机制三大方面出发,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开展的有效路径,使课题成果更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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