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置的必要性
2021-11-24邹爵敏
法制博览 2021年36期
邹爵敏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0)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在其中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并且在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之中进行了细致的阐述说明,对于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持续向前推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意义,其中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定同样也有利于维持社会大众婚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在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之中提出了“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而该项规定的出现也给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提供了一定的缓冲时间,让双方能够逐步冷静下来仔细思考是否完成离婚过程,对于婚姻关系的维持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概述
(一)离婚冷静期的概念
离婚冷静期指的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期间,需要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申请离婚,而在此过程中则需要从申请离婚登记之日开始算起,申请满三十日之后才能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在这三十日之中夫妻双方可以对彼此的婚姻关系作出细致的考虑,一旦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并不愿意离婚则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撤销离婚登记申请,这三十日的时间便被称之为离婚冷静期。同时在夫妻一方申请撤销离婚登记申请之后则视为离婚登记申请无效,而若是在三十天之后夫妻双方坚持申请离婚,便可以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之后便代表双方离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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